其實
markchou66 wrote:
其實這20幾天來,大...(恕刪)
就算是這種假設,也跟軍檢查出來的不一樣,而且集體凌虐也不一定是542跟269有犯罪聯絡
現在是軍方公信力破產,足夠信用度的第三方才剛開始查案
軍檢跟媒體,沒人會相信跟仲丘最麻吉的軍方
而且現在,這種狀況還不叫集體犯罪集體滅證嗎?
markchou66 wrote:
綜上,本新聞事件最後很有可能是3個沒有犯意聯絡的個別案件,也就是542旅亂關人、269旅高層亂刪檔案、269旅戒護士不當管教。大家恐怕得有心理準備,如果連桃檢調查的結果也沒有具體事證的話!
我不是國防部代寫打手喔!
真相 很難啊
沒有證據的 喊喊就過了
要追的
1. 真相
2. 刑責
3. 退休俸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24 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
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
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
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犯貪污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 34 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
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
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陸海空軍刑法
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第 42 條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43 條
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44 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45 條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46 條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
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第 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63 條
意圖損害軍事利益,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軍事電磁紀錄,或以他
法妨害其正確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6 條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
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
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軍事上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傳達不實、不為傳達或報告者,依前三
項之規定處罰。
第 71 條
欺矇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或不服
其禁止而通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73 條
意圖影響有任命、建議、審議、核可或同意權人,關於任命、陞遷、降免
職役之決定,而匿名或冒名發送不利於他人之虛偽訊息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其為匿名或冒名之虛偽訊息,而提供有調查或人事權責之人參考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75 條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
,不在此限。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第 76 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
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5 條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撤職。
二、記過。
三、罰薪。
四、檢束。
五、申誡。
第 10 條
撤職:凡過犯情節重大者,得予以撤職。
依本法規定撤職者,非滿一年不得任用
軍法沒有的
就用一般的刑法
並不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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