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退步立法 試院反對酒駕連坐
徐子晴、仇佩芬╱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徐子晴、仇佩芬╱台北報導】
軍公教酒駕事件頻傳,人事總處討論是否祭出連坐法,遭考委強烈反對,考試院會昨日討論時炮聲隆隆,有考委痛批此舉是「退步立法」,甚至有考委質疑,「難道下班搞婚外情,長官也要連坐嗎?」考試院長關中最終裁示,考試院堅決反對酒駕連坐法。
日前酒駕新法上路後,公務員酒駕事件不斷,甚至造成死傷悲劇。對此,行政院長江宜樺指示,將嚴懲公務員酒駕行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天將邀集各部會討論該如何加強規範公務員酒駕,日前傳出「直屬長官連坐法」也是方案之一。
人事總處人事長黃富源日前表示,公教人員酒駕,長官應負起督導責任,但是否等同連坐處分,目前只是討論議題;哪些行為適合連坐,連坐的種類為何?以及連坐層級、範圍、程度,都是會議將討論的項目。
而昨天考試院舉行院會,多名考試委員反對採行連坐法,認為公務員直屬長官不應為下屬下班後行為負責,出席會議的人事總處副人事長張念中表示,今天會議會就此進行討論。
不過,此一方案卻遭考委強烈反對,據轉述,考委黃錦堂在考試院會上開第一槍,痛批酒駕採連坐法懲罰是「退步立法」;接著也有考委指出,公務員下班的個人行為,須個人負擔,主管無法管理,質疑「難道下屬下班後搞婚外情,長官也要連坐嗎?」
此外,具醫學背景的考委高明見也有意見,指公務員酒駕規範須仔細考量,因每個人身體狀況不一,達酒駕值卻不一定會肇事,不可一概而論。
考委對酒駕連坐法意見不少,但因院會時間不夠,最終關中做總結指出,酒駕傷人是不對的行為,處分酒駕屬行政院權責,將尊重行政院;但他也強調,「考試院立場,是堅決反對酒駕採連坐法。」
出席考試院會的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張念中表示,會將考試院意見帶回行政院討論。
以上來自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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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酒駕永遠抓不完
原來酒駕可以跟婚外情混為一談嗎
合理的懷疑~~某院 也很怕婚外情要連坐
先講先贏~~~~~~
不怕神一樣的對手
只怕豬一樣的隊友
是理性討論????
還是階級對立????
台灣還不夠亂????
公務員一下班
一下崗位
就是一般人了
警察可以不穿制服開你交通罰單????
今天一家公司
基層
管理階層
股東
到7-11買統一布丁難道價格會不一樣????
下班喝酒
是屬公務行為
還是私人行為???
私人行為主管應負管理責任???
你的下屬或員工下班撞死人
你要幫他賠嗎?????
不論阻卻違法事由
還是特別規定
不能單只是具有"身分"
太多不想一一列舉
第21條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110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120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21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
第122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123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127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跟酒駕抓不完有何關係?
就算這個比喻不好,但跟硬凹扯得上什麼關係,跟為自己開脫又有何關係?
有誰該為別人的行為負責?
那隔壁鄰居殺人你要被判刑嗎?你也會說關你屁事嘛
就算你兒子成年後殺人,也不用你負責啊
非公務上的行為,要長官負責?有這種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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