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1常聽到行人有絕對路權,
但昨天新竹有一個案例,
祖父母帶孫女違規穿越馬路,
被騎士撞死,祖父母也被判刑6個月,
內容大致:
2013年05月30日19:25 <引用蘋果日報>
新竹市一對60歲吳姓夫婦,去年9月某晚帶著孫女穿越馬路時,遭時速60公里的胡姓機車騎士撞上,孫女重傷搶救3日不治。新竹地院法官昨天依過失致死罪嫌判騎士6個月徒刑、祖父母也遭判6月徒刑,均緩刑2年。
交通鑑定判定,確認祖孫3人違規穿越馬路,未注意左右來車,為肇事主因,騎士超速行駛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胡姓騎士事後賠償80萬元給女童父母,獲被害女父母諒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寫到: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綜合以上我的看法是,
行人只要走在符合第134條共六項的規定者,或許當然有絕對路權,
但不符合者,不應無限上綱"行人有絕對路權"
行人也是有違規的,
並不是走在馬路上,
行人就是最大...
月下獨酌 wrote: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斑馬線),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感謝你找到這一條法規,
但我讀起來是這樣的,不知你看法如何,
1.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我先說"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汽車當然禮讓行人,我不覺得有問題~
2.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再來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我讀起來是要呼應134條第四項,
"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汽車當然要禮讓"遵守規則"的行人前進,
如果燈光指示為"紅燈",行人要硬闖,
這時發生事故要歸責於駕駛,實在是有點說不過去~
foxlink888 wrote:
感謝你找到這一條法規,
但我讀起來是這樣的,不知你看法如何,
1.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我先說"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汽車當然禮讓行人,我不覺得有問題~
2.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再來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我讀起來是要呼應134條第四項,
"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汽車當然要禮讓"遵守規則"的行人前進,
如果燈光指示為"紅燈",行人要硬闖,
這時發生事故要歸責於駕駛,實在是有點說不過去~
在行人穿越道,紅綠燈只是引導功能,不能做為汽車可以加諸行人人身傷害的理由
這是有判例的,因為所有的交通規則,都說明汽車在行經行人穿越道,必須減速慢行,若有人行走於該路,更須禮讓,當你拿到這個駕照開始,就是認同交通規則的要求,做不到,請繳回駕照不要上路了,但行人不一定需要駕照
汽車跟人是沒法擺在同一個天平論責
重機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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