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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法官個案評鑑答辯書

答辯人 林孟皇 送達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號
就自行聲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有無違反法官法第30 條第2 項相關具體事實,

答辯人的答辯說明如下:

壹、
答辯人出身教育界,長期關心國內法治教育的發展與公民社會的建立,在從事審判工作之餘,戮力推動法治教育的推展,目前兼任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
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諮詢委員。答辯人為弘揚法治理念所寫的《羈押魚肉》一書,也曾榮獲新聞局舉辦的金鼎獎肯定。
答辯人與一群有志之士,希望透過公民、法治教育的推展,使一般人具備法律知識及民主意識,瞭解社會的組織與運作原則,從而成為擁有良好社會行
動能力的公民。而法治的精神重在講理及建立批判性思考,同時必須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價值;從理解到尊重法律的價值,當全民願意共同遵守法律,才
是真正的法治。過去臺灣雖然有很寶貴的民主發展經驗,卻始終忽略公民與法治教育,以致於民主常與民粹主義並行,唯有當多數國人能具有公民素養
與能力,才能成為真正文明進步的民主法治國家。

本案宣判後,判決理由妥當與否,固應接受社會各界嚴厲的評斷,答辯人身為陪席法官,也願意深切檢討,但輿論動輒以「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政治
力介入司法」、「合議庭法官是政治打手」、「用意識形態、為官位辦案」為由批評,不僅嚴重戕害司法的公信力,對於包括答辯人在內的三位合議庭法官
的清譽也造成嚴重傷害。答辯人針對社會各界疑慮,自行聲請評鑑,希望藉由法官評鑑委員會多元組成及公正、客觀的調查、評鑑,釐清爭議。如答辯
人參與本案審判之時,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願意接受最嚴厲的制裁;如查無違法或不當的情事,則應還給答辯人清譽,以正視聽,並藉此作一場全民
的法治教育。


貳、
本案宣判後,各界多有物議,究其原因,或許在於判決理由只依法論法,並未就容易引起國人疑慮的事由詳加闡述(例如是否意味「紅包文化回來
了」),也未提供可能的出路(例如由本案顯示,我國現行法制有所缺漏,應透過修法解決),作為合議庭成員的一員,答辯人願意深切檢討。實則,防
制貪腐、建立廉能政府,一直是國人殷切的期盼,也是歷屆執政者一再對外宣示的施政目標,卻因為幾十年來的因循苟且,政策工具失當,以致成效不
彰。以當前懲治貪污的主要利器─《貪污治罪條例》為例,該條例為普通刑法的特別法,沿襲自民國二十七年公布的《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該法立法
精神建立在「治亂世用重典」,沿襲許多中華法系的舊思維,不僅背離當代「罪罰相當」的法治思維,而且許多條文的構成要件並不明確、疊床架屋,
以致適用時迭生爭議。

例如本案涉及職務上收賄罪的法律適用,也就是何謂「職務上行為」?對此,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務採取「法定職權說」,但最高法院於陳前總統龍潭購
地案時,卻創設了「實質影響力說」。該說是為了解決高階公務員並未就自己的法定職權,而是要求或假手有隸屬關係的下級公務員或他人,實際去作
出滿足賄賂對價約定事項的行為所設。不過,由於「實質影響力」概念並不在法條文義範圍內,而且不夠周延,也引起了不少爭議。究竟可不可採?言
人人殊,即便是法律學者,也可能因為不同的留學背景,而有不同的詮釋。《貪污治罪條例》是我國所獨創,我國刑法的主要被繼受國─日本與德國並
沒有這種特別刑法。不過,日、德普通刑法也有職務收賄罪的規定,最高法院所創設的「實質影響力說」,依稀可從日本的實務見解找到影子。只是,
雖然日本認為公務員收賄罪中所定「職務行為」的範圍,不以該公務員的法定職權行為為限,只要該行為是依「行政慣例或慣習上附隨於其法定職權且
與之有密接關聯性者」,也包括在內,亦即日本實務認為「職務行為」包括「法定職權行為」及「職務密接關聯行為」,卻並非漫無邊際的「實質影響
力說」。日本實務如此的解釋,一方面在法律文義範圍內,不致無限上綱公務員的職務權限,減少其概念上的不明確,他方面也可解決高階公務員假手
他人去收賄的情況,遂在日本成為通說。至於上級長官利用其所掌有的人事權限,或民意代表以預算或法案過關要脅,利用其權限向他公務員斡旋,驅
使他公務員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職務的行為部分,因可能與其本來的職務上行為間並無對價關係,也可能並非其職務密接關聯的行為,乃陷於無法可罰
的情況。日本遂仿外國濫用影響力罪的立法例,於一九五八年增訂刑法第一九七條之四:「公務員受請託利用其地位斡旋其他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或
不為一定之職務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日本也於二○○○年制定通過《有關處罰公職人員因斡旋行為而獲利的法
律(簡稱「斡旋獲利處罰法」)》,明定國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就政府所要締結的買賣、承包等契約,接受請託,行使基於其權限的影響力,為使得公務員
(包括政府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法人董事、職員)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職務行為而進行斡旋,就此而收受作為報酬的財產利益時,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 日本實務雖然認為職務上行為包括「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但在民意代表濫用其影響力,就政府所要締結的買賣、承包等契約,接受請託、收
受報酬而進行斡旋行為時,則認為並非「職務上行為」,遂另行修法解決。我們都知道:再可惡的被告,也享有其憲法保障的訴訟基本權;而刑罰是最嚴厲
的制裁手段,更應謹守罪刑法定、類推禁止等原則。刑事被告人權保障的落實情形,也就成為當代社會檢驗一國司法制度、法治文化的最主要指標之一。如
果我們真的要落實「人權立國」的理念,究竟要選擇法官造法,恣意擴張法律的文義範圍,還是盱衡社會情勢,妥善調整肅貪犯罪類型及刑罰,並使各罪的
構成要件明確化,是值得我們深思的課題。


参、以下答辯人針對社會各界的疑慮,而可能構成法官個案評鑑事由的部分,一一答辯如下:

一、有關被告林益世移審時為何未採取法官三人合議部分:過去幾年來,本院與臺灣高等法院就社會矚目案件人犯應否羈押、交保金額多少始稱妥適等問
題,常有爭議,屢次發生在一、二審間更來更去的情事。有鑑於此,加上司法院釋字第639 號解釋肯定由受命法官一人獨任決定應否羈押制度的合憲
性,本院金融庭多數法官遂有一默契:人犯移審時由受命法官一人獨任決定應否羈押,如當事人對該受命法官的處分不服而提起準抗告時,再分由金
融庭其他合議庭處理此一準抗告事件,而本院普通庭也有類似作法。過去幾年以來,如本院99 年度金訴字第52 號(被告蔡光治、陳榮和)、99 年
度聲字第2858 號(被告邱創舜、黃賴瑞珍)、100 年度聲字第2887 號(被告鄭光育)、100 年度金重易字第1 號(被告吳思材)、100 年度聲字
第559 號(被告江勝豪)、101 年度聲字第396 號(被告秦庠鈺)、101 年度聲字第1168號(被告陶煥五)、101 年度聲字第3140 號(被告王志
雄)、102 年度聲字第27 號(被告黃季敏)、102 年度聲字第642 號(被告田哲榮、楊阿江)等等,都是採取類似的作法。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雖對
本案受命法官的具保免予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分由周占春、葉力旗、胡宗淦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也已於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2706 號裁定駁回檢察
官的準抗告,足見本合議庭對於被告林益世移審的處理程序並未有任何差別待遇,亦無違法之處。法治時報的該則新聞報導或因撰稿人誤解法律,或因
發行人為刺激銷售率而故意曲解法律,所提合議庭三位法官「非法」作成一人處分的指摘,即非有據。

二、有關答辯人在102 年1 月18 日審理庭上非法恐嚇證人陳啟祥的指控部分: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訴訟制度下,法官原則上僅居於聽訟的角色,但
法官仍負有訴訟照料與訴訟指揮的權限與義務,如證人有不了解訴訟程序、不懂得主張權利或有作偽證之嫌時,自應予以適時的提醒。答辯人作為陪席
法官,在十餘次的庭期中,如果沒有記憶錯誤的話,應該只有發言二次。有關102 年1 月18 日審理庭所發生的事情,由蘋果日報翌日的報導(如附件
一),可知當日是因為檢方追問,究竟林益世罵什麼罵到7、8 分鐘,但陳僅不斷重複「林把我當小孩罵」、「罵我『你在衝三小(台語,意指搞什麼)
』、『什麼小!』之類的話」,因陳說法反覆,始終說不出具體內容,合議庭法官才受不了,輪流告誡他:「你再說不出來就涉及偽證罪嫌,我們會認
定你是編的!」等語。答辯人記得自己僅提到「你再說不出來,我們會認定你是編的!」等語,原因在於證人陳啟祥自認是被害人,而且其證詞是本案關
鍵之一,何以他自陳被林益世罵了7、8 分鐘,結果卻僅有二句話而已。答辯人自認所為,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2 條第2 項:「法官應維持法庭
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規定的要件,如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尚有調查的必要,自可調閱當日的法庭錄音。

三、有關「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政治力介入司法」、「合議庭法官是政治打手、用意識形態辦案」部分:答辯人身在國內政、經中心的臺北地方法院服務,
承審過許多社會矚目案件,這其中包括涉及朝野政治人物的許多案件。多年來,答辯人一向堅守「憲法守護者」的職責,以捍衛人權、保護民主憲政秩序為
己任,無分藍綠、意識型態,不隨一時民意而起舞,凡事講求證據、依憑法律確信與良心。茲就答辯人這幾年來所承審較具政治意涵案件(擔任合議庭受命
法官或獨任審判)、捍衛審判獨立與司法中立的作為分別表列於下,以供評鑑委員會及社會各界檢視:

(一)答辯人所承審較具政治意涵的司法案件一覽表:

趙建銘等人 95 年矚重訴第1 號 認定趙建銘等人涉犯內線交易,判處其有期徒刑6 年。而社會雖有質疑趙建銘與他
人共同犯罪,犯罪所得應合併計算,而且應採實際所得計算方式,所得計達1 億元以上,應判處有期徒刑7 年以上,
答辯人仍秉法律確信,以擬制性所得方式計算,認為趙建銘犯罪所得僅400 餘萬元。

潘孟安 98 年易第1744 號 檢察官起訴立法委員潘孟安為使衛生署長葉金川留下向民進黨團報告三聚氫胺檢驗程序問
題,以強暴方式將葉金川拖行,阻止其離去而妨害其行使權利。答辯人獨任審理後,不僅認定潘孟安無罪,並表示時
任國民黨立委張碩文更粗暴,檢察官未依同一標準處理,易引起偵辦不公疑慮,危及檢察官中立,更籲請國人要有獨
立思考能力(如附件二)。

法輪功學員 99 年交聲第145 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妨礙交通為由,對在101 大樓前的法輪功宣傳民眾開罰。答辯
人除以人民有言論自由為由,撤銷罰單裁定免罰外,並在裁判書中,一方面表示中國大陸對言論確實有許多管制手段,
他方面闡述政府施政應以保障人權為依歸(如附件三)。

李高祥等人 99 年訴第278 號 檢察官起訴曾在民進黨執政時擔任體委會副主委的李高祥,為配合當時民進黨的立法委
員及總統選舉造勢活動所舉辦的「入聯路跑活動」,竟罔顧法令,涉嫌虛報帳目,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
物罪。本院合議庭認為李高祥僅該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並不該當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莊瑞雄、黃向群、劉耀仁99 年訴第930 號 檢察官起訴民進黨籍臺北市議會議員莊瑞雄、黃向群、劉耀仁以油漆將景福
門上的國民黨徽塗掉,毀壞古蹟,違反文化資產保護法。本院合議庭認為國民黨黨徽為政治圖騰,非古蹟,判決三人無罪
定讞(如附件四)。

四、有關答辯人參與本件審理後,即可派任庭長,暗示答辯人是為名位、曲意逢迎部分:由前述所提承審個案、作為來看,顯見答辯人辦案一向無分藍綠、
意識型態。當陳水扁先生恣意攻擊司法時,答辯人為文對他批判;當陳水扁先生受法定法官審判的權利有遭到侵害之虞時,答辯人不顧當時的政治氛
圍,毅然決然公開表態。而且答辯人一向奉行「法官無大小」理念,對於庭長、院長等行政職務的虛名看得很淡,也從不以追求這些名位為人生目標,
在99 年所出版的《羈押魚肉》一書中,其中一篇名為〈為什麼沒有法官當選十大傑出青年?〉的文章中(附件八),即特別提到:「如果容許將十大傑
出青年獎項頒給法官,則不能排除個別法官在這頭銜或其他名位的利誘下,為了迎合一時民意,而作出有違其良心與法律確信的判決」、「法官之所以受
人尊崇,不在學歷高低、職務大小,而在於克盡自己的職責,善盡憲法所課予的義務。是以,下次碰到法官朋友時,記得別再恭喜他『升官』、『發財』,
即便是逢年過節的應酬話,也應避免。因為『升官』意圖會阻礙法官的人格完整與獨立自主;『發財』則有暗示、鼓勵法官接受賄賂的意思,只會讓法
官面臨牢獄之災」等論點,則答辯人怎可能自己還刻意為名位而曲意逢迎。《法官法》通過施行後,為貫徹「法官無大小」的理念,法官不設官等、職
等,也就是不論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還是最高法院法官,只要年資夠久,都可以逐級晉敘至相當於普通公務員十四職等的位置,意味著法官沒
有「升官」的問題。而且庭長一職比較像是在從事「服務股長」工作,吃力不討好,現在許多地方法院已面臨找不到人願意兼任庭長的問題。何況目前
只要法官沒有填寫志願,司法院原則上不會予以遷調或派任行政職務。而雖然答辯人同期同學已有人派任庭長,答辯人在司法院為配合102 年9 月司法
年度大調動所發的意願調查表中,還是沒有填寫要遷調或派任庭長職務的任何意願。這份意願調查表在本案宣判前,已於102 年4 月中旬依規定繳回,
只要法官評鑑委員會向司法院人事處調閱該調查表,即可得知答辯人句句屬實,也就是答辯人即將派任庭長之事,純屬子虛烏有。

肆、綜上所述,答辯人確實是基於法律的確信與良心參與本案的審判,並無輿論所指可能構成法官個案評鑑的事由。然而,一個原本是秉持「罪刑法定原
則」、「類推禁止原則」及「法律解釋理論」,堅守「再可惡的被告我國的全球排名分別為13、17、37),我們是否應該提醒國人:揚棄「治亂世用重
典」的思維,修法明確化犯罪構成要件,以加強定罪率,或許這才是防貪、肅貪的另一條出路?獨立、有公信力的司法,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石,是國家
賴以長治久安的基礎。恣意的批評、消費司法,斲喪的不僅是全體法官的士氣,司法一旦失去公信力,更非全民之福。本件判決不符合「國民法律感情」,
已經「超越藍綠」,在臺灣社會具有高度的共識,但包括答辯人在內的三位合議庭法官確實是基於法律的確信與良心從事本案的審判,為何我們願意甘冒大
不諱,背離「國民法律感情」,因為這涉及到刑法學的基本思維:「罪刑法定原則」、「類推禁止原則」。至於學者廖緯民所提:「所謂『法律漏洞』,即
法文不及處或違反倫理命題時,應如何妥適造法、以符合倫理任務?『法律漏洞』,或謂『立法者意味深長之沉默』,即『言外之意』應如何讀取並確認?此
涉及『法律解釋學』。我國移植西方法治近百年,就此法哲學依舊未能純熟掌握,是為本案合議庭憚於造法、而坐令社會嘩然之主因」的論點(附件九),則
是值得所有法律人深思的課題。但這不正意味著:合議庭遵行百餘年來所繼受的法學理論,以法律與良心的確信從事審判,卻要遭到這種只在乎收視率、閱報
率、一己的應報快感,完全抹煞答辯人多年來兢兢業業於審判工作的努力,以近乎恣意謾罵、人格羞辱方式批評合議庭成員,並藉此攻擊司法公信力時,難道
是一個理想的公民社會所應有的作為?

本來,社會各界如認為我們的判決結果與說理不當,自有檢察官可以提起上訴,透過審級救濟途徑予以導正並統一法律見解,怎可如中世紀黑暗時代的「獵巫」
行動一般,以近乎歇斯底里、成見及羅織罪名的方式,任意指控合議庭三位法官?如果我們可以容認這種事情不斷發生,還有哪位法官敢再依憑法律與良心的確
信從事審判?各位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都是望重士林之士,學識、經驗豐富,成員們又來自社會各領域,想必多能體察社會脈動,知悉當前「輿論審判」的氾濫
,已造成審判獨立的困境,讓我們離理性思辯的公民社會愈來愈遠。各位委員都是經千挑百選而產生,都有慨然廓清社會亂象的鴻鵠之志,當可從這件法官自行
申請評鑑的首例中,體察其中所具有的時代意義。還望各位委員能夠勇於承擔,藉由本案,為臺灣社會好好的上一堂公民法治教育課吧!


此致
法官評鑑委員會
答辯人

------------------------------------------------------------------

我知道這很長,一般人直接往下拉

簡單說因為法條陳舊不堪
導致在最需要定罪時無法條可用
只好援引他國過往判例(日本)來判此案
立法者避免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一直很少在這方面有所著墨
簡單說這位法官在答辯時是將事由推向立法者

不知道其他人的看法是怎樣
2013-05-08 22:43 發佈

暗天使 wrote:
我知道這很長,一般人直接往下拉

簡單說因為法條陳舊不堪
導致在最需要定罪時無法條可用
只好援引他國過往判例(日本)來判此案
立法者避免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一直很少在這方面有所著墨
簡單說這位法官在答辯時是將事由推向立法者

不知道其他人的看法是怎樣...(恕刪)


引日本判例沒意見,
只是日本高官被爆時,大多是切腹自殺。

也可以引用大明判例啊,
大明判例貪10兩就可以判死刑了,
現代的祖國貪污罪也素死刑的,
請法官要有國際觀啊。
其實有時候判無罪是因為起訴的罪名證據不足以定罪
刑法要堅守罪刑法定主義並不能類推適用
不然會有很多冤案發生
我覺得現在的電視上名嘴討論往往形成社會輿論
有時候跟法院的審判相距太遠
不知道有甚麼機制可以拉近兩者的距離
或是每次這種重大案件的審判法院可以開一個記者會解釋
順便也給民眾法治教育
不然常常就有這種罵恐龍法官的事情
並不是法官恐龍 而是一般民眾不會以法官的立場想

暗天使 wrote:
法官個案評鑑答辯書答...(恕刪)


現在54新觀點有在陳述
雖然是三立新聞台
不過很明確的 表示
""評鑑委員會 是為了評鑑法官是否適任
而非評鑑法官做的判決是否正確""

所以三位法官的醉翁之意不在酒

意在拉評鑑委員會為其過去及未來的判決做背書
同時讓未來如果上訴之審理法官動輒得咎

maganta wrote:
其實有時候判無罪是因為起訴的罪名證據不足以定罪
刑法要堅守罪刑法定主義並不能類推適用
不然會有很多冤案發生
我覺得現在的電視上名嘴討論往往形成社會輿論
有時候跟法院的審判相距太遠
不知道有甚麼機制可以拉近兩者的距離
或是每次這種重大案件的審判法院可以開一個記者會解釋
順便也給民眾法治教育
不然常常就有這種罵恐龍法官的事情
並不是法官恐龍 而是一般民眾不會以法官的立場想


我相信您說的是

但林案這也太誇張了
等於告訴全台灣的公務人員!
你可以收錢,但是你要說這個叫做酬謝金
而且你不能太大聲或是有肢體動作,因為可能會被認定為恐嚇
還有,酬謝金只能收整體利益的40%以下
這情況下,就算被告
也可以援引林案判例,全身而退加上可回收部分酬謝金
只會做秀

怎麼送

無實質的影響力
貪汙就是貪汙!

扯一堆五四三法條、寫個萬言書有用嗎?
只有對法官再高升有用

去掉一堆屁話

就是貪汙嘛!

pingyingtu wrote:
引日本判例沒意見,只...(恕刪)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pingyingtu wrote:
引日本判例沒意見,只...(恕刪)


不用想的那麼複雜~當初的魚文跟八八節 現在身在何處??

簡單說出了事只要把黑鍋扛下來不向上發展,就可以保你小關幾年外加後路!

而哪些自己吃沒知會上面的,沒有上頭的把柄再手的!就會識相的跑去中國或美國別回來了!

暗天使 wrote:
法官個案評鑑答辯書答...(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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