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案被害家屬,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求助法務部、移民署,希望透過外交途徑跨海求償,但所費不貲,犯保協會承諾,若需要將代為出面向社會募款。記者都去採訪了,都沒有告訴他們搞錯方向?跨海求償等於在打一次官司,也不見得贏,不是應該先向具保人跟移民屬求償(代位賠償)?具保人跟移民屬再向那個貝哥哥人求償,這樣才是保障被害人,但是事情過這麼久,那個哈香腸的台灣女友搞不好都脫產了?另外一群人權團體都死哪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