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報導"家樂福"清潔工因為殘餘價值20原NG糖,堅持提告!~
只為了殺雞儆猴!~
也會留下竊盜前科!~
會不會太冷血了?!~
對方中年失業才找到此派遣工作!~
企業管理需要如此?
分處的管理人堅持連警察都覺得需要?
別說警察!~
是人都覺得不近人情吧!~
難道人窮不識字就該被欺負?
生活中不該對弱視多點包含?
我們對潛逃出境的疏失人員~只記大過+主管調職!~
卻對一位領18000的清潔工吃了NG糖~做如此處分!~
覺得該是發言做出聲援, 讓企業知道自己的冷血!~
但也不能看到包裝破掉就拿來吃
而且那也不是殘餘價值20元的牛奶糖(殘餘價值是記者自己亂寫的)
那是準備退回廠商換貨的包裝破損牛奶糖
以企業管理來講
家樂福作法其實沒錯
今天不是金額的問題
而是做錯事就要有接受懲罰的心理準備
律師也講了
其實微罪最後都是會不起訴
但殺雞儆猴的功效卻很大
讓員工跟顧客知道不要以為偷的10元、20元沒什麼大不了的
抓到一律送辦 看誰還敢來家樂福偷東西
而且企業管理本來就跟政府機關大不相同
有哪一個企業會做賠錢生意的
只有公家機關才會不把錢當錢用
如果家樂福明年廠商評鑑(中大型企業委外廠商每年續約都要面對的事)
或是合約評核 這家廠商被算成"劣等" 不續約
那要換多少人被減少工作機會 一個人認為一件小事 其實不是小事
不把此事算成個人行為來告 那他的同事失業要算誰的錯
第二 20元算小錢 幾元算大錢 糖果算小事 何者算大事 大小誰來界定
日前有便利商店員工把客人不要的點數據為己有 不也被告業務侵占
反過來講
假如一個超商人員天天拿取點數換了公仔 不是自己收藏 而是來賣
這又算他的業外收入嗎?? 或是他工作特權?? 或是企業門路??
到時候愛收集的人又要罵~~阿我集不到某隻 又是超商"某種"行為啦!!
第三 一包破包糖 雖然破包 但是不是賣出去 就是要辦退貨
家樂福拿一個空包裝袋也無法不付牛奶糖公司的貨款
付了貨款就是庫存一件 買賣業就是這麼簡單
假如我是倉管 我的手上一包糖被A走(甚至是幾粒以致不能退貨) 我的區盤點就是一個負號 管它是破包還是過期
一包幾十元今天算我賠
天天上演此事 我是上班賠錢買糖請清潔工吃喔
那以後上班還可以吃公司的 反正讓倉管賠 沒人會知道 那誰做倉管誰倒楣
不以惡小而為之 就這樣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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