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悔意…就不會判死嗎?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要不到女生的手機號碼,竟然就殺人姦屍,國立聯合大學四年級男學生林昆翰,昨被苗栗地院依殺人、污辱屍體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犯後有悔 當庭痛哭

去年6月28日,林昆翰向認識不到半天的同校林姓應屆女畢業生索取電話號碼不成,竟在林女租屋處亂刀刺死她,並在遺體旁自慰不成後,搓揉林女胸部及用手指性侵。法官認為林昆翰僅因細故就怒火中燒,剝奪林女性命,被害人死不瞑目,而被告竟心起淫念,將死者大體寬衣解帶,在鮮血淋漓的遺體旁自慰、性侵,令人髮指!但因他多次深深後悔且承諾接受任何刑罰制裁,甚至當庭痛哭、向家屬下跪道歉,雖未獲諒解,但人性尚未泯滅,仍可能矯治,應無判死刑的必要。

法官調查,在押的22歲林昆翰,讀聯大光電工程學系四年級,與他系的林女同租苗栗市恭敬路一棟透天厝,分別住2樓、4樓。去年6月28日,林女要赴台北工作,退租搬家,下午1點巧遇林昆翰,林主動協助,雙方因而相識,當天下午4點多,林昆翰去林女的套房,想索她的電話號碼遭拒,兩人口角。

19刀刺死被害女

林昆翰不滿,回租屋處藏了一把水果刀在身上,再回林女房間,拿起林女放在一旁的手機,撥打自己的手機號碼,透過來電顯示方式而握有林女的電話號碼,引起林女不悅,兩人再度口角。

林昆翰竟當場翻臉,抓住林女頭髮,取出水果刀,抵住林女頸部恐嚇,叫她道歉,但林女激動,雙方扭打,林昆翰恨意升高,朝林女頸、臉、上身連刺19刀,因力道太猛,連刀柄都脫落,林女幾分鐘後就氣絕,林昆翰竟解開她內衣、拉下褲子,在遺體旁自慰。

林某事後為誤導警方,還故意傳數則手機簡訊給自己父母,謊稱他遭囚禁不詳地點,但被警方識破將他逮捕。


法官真是佛心來著…
被害人真是死不瞑目…
這對殺人犯有赫阻力嗎…
2013-01-04 22:48 發佈
eric101168 wrote: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恕刪)

很抱歉
事實就是這樣
如果能夠再信個上帝、佛陀
說不定還有機會早早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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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還可以天真的以為用無期徒刑代替死刑咧
先關滿20年再說吧
eric101168 wrote: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要不到女生的手機號碼,竟然就殺人姦屍,國立聯合大學四年級男學生林昆翰,昨被苗栗地院依殺人、污辱屍體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恕刪)

廢死聯盟贏了。
一審重判、二審減半
不一定
關於"悔意"
殺人後立即自首是最有誠意的悔意
殺人後立刻藏匿或湮滅證據等開庭後才痛哭流涕的悔意則最廉價不過
因為
他可能是演戲
可能不是為死者而哭
可能是怕被判死刑而哭
可能是為失去自由而哭
可能是夜夜遭冤魂糾纏而哭
可能是為菊花被開苞而哭
可能是因看守所伙食太差而哭
可能是為無法上網下載A片而哭

被告是否具有悔意只是判死與否的考量之一
具悔意未必不會被判死
不具悔意也未必會被判死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eric101168 wrote: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要不到女生的手機號碼,竟然就殺人姦屍,國立聯合大學四年級男學生林昆翰,昨被苗栗地院依殺人、污辱屍體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恕刪)

在台灣「無期徒刑」之刑罰,徒有無期之名,卻失無期之實,
被司法判無期徒刑者,獄中表現差的最多關20年,表現好的則10年就可假釋,
因此期待「廢死聯盟」在談廢「死刑」之要求時,也積極要求「無期徒刑」之名符其實.........



cowboytwn wrote:
廢死聯盟贏了。


face聯盟的威力哪有小朋友的威力強大

法官對小朋友很有愛的

手排好難 wrote:
如果能夠再信個上帝、佛陀
說不定還有機會早早假釋


我覺得有虔誠信仰的法官…不適任
否則
性侵的繼續性侵…
殺人的繼續殺人…
eric101168 wrote:
只要有悔意…就不會判死嗎?


不是有沒有悔意的問題,而是身家有沒有幾億的問題....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八字箴言請牢記,廢死聯盟關心您

投資一定有風險,申購前應詳閱官員財產申報書。

無期徒刑可不可以改成判300年等方式,要假釋服刑150年就可以了,當然要天天服勞役
死刑改採絞殺




悔意???
有多少律師就是靠著這招先保著加害者小命的
加害者在法庭裡哭的要死,在門口遇到被害者家屬時說了一句
我死不了的,等我出來你就知道
就不是故事,這是前年還是今年的新聞

我們都給加害者機會、人權
但是有給被害者同樣的機會跟人權嗎?
當被害者被人一刀一刀砍或是火燒或是其他痛若死法時,加害者有想過給被害者機會跟人權嗎?
一百個之中可能救了一個,卻增加了最少十個以上的被害者
這些人是活該要死的嗎?
人權?只有加害者有人權嗎?
廢死連盟是救人嗎?只是增加更多被害者而己
還是要像歐洲一樣,殺人犯過的比平常努力工作到要累死的人更好
這就叫先進、這叫人權、這叫給犯人機會
對一般努力工作的民眾太不公平了,對被害者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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