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蘇澳東海營區郭姓少尉軍官,涉嫌偷竊腳踏車代步,經警查獲送辦;
檢察官認為郭只是偷車代步,事後將車歸還,無取得意圖,屬於「使用竊盜」,
為刑法所不罰,再加上車主不要提告,全案不起訴處分;只不過,民眾批評又是恐龍案例,
質疑車主若不報警找得回車嗎?被告是在警方查到才還車,又不是主動歸還,竊盜是公訴罪,
與車主告不告無關,這樣都不算竊盜,根本是變相鼓勵犯罪;檢察官說,這種案件很常見。
同理可證..如果我去跟銀行"借錢"..等有錢的時候再還..
是不是也算是無取得意圖,屬於「使用竊盜」..

就難怪台灣是一個..
殺人不用償命..打人不用被關..
性侵可以一侵再侵..不問自取不算偷..
恐龍怎麼絕不了種..E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