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弟弟開車跟人發生擦撞,如何撞上沒人知道,當時弟弟有下車詢問對方是否需要送醫,
對方說不用便騎機車走了,隨後弟弟也走了。
但有路人就報警,晚上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說要寫筆錄,對方事後自己到醫院作檢查也去報案,
我們自認大車倒楣,所以有積極的要跟對方和解,也把對方機車修理好了,
到對方家裡看對方,人一點擦傷都沒有,診斷也只是輕微的腦震盪,
對方姐夫說沒那麼快要跟我們和解,叫我們等他電話,一個月過了,始終沒有電話,
一個星期前,警察說要再做一次筆錄,筆錄做完才說要送法院的,
說沒有報警就是違反公共危險罪,按照規定就是要送法院,
請問這樣有算肇事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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