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一個月前,弟弟開車跟人發生擦撞,如何撞上沒人知道,當時弟弟有下車詢問對方是否需要送醫,
對方說不用便騎機車走了,隨後弟弟也走了。
但有路人就報警,晚上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說要寫筆錄,對方事後自己到醫院作檢查也去報案,
我們自認大車倒楣,所以有積極的要跟對方和解,也把對方機車修理好了,
到對方家裡看對方,人一點擦傷都沒有,診斷也只是輕微的腦震盪,
對方姐夫說沒那麼快要跟我們和解,叫我們等他電話,一個月過了,始終沒有電話,
一個星期前,警察說要再做一次筆錄,筆錄做完才說要送法院的,
說沒有報警就是違反公共危險罪,按照規定就是要送法院,
請問這樣有算肇事逃逸嗎??
2012-11-12 19:41 發佈

kiscxsery wrote:
一個月前,弟弟開車跟...(恕刪)


的確是有這樣的可能喔
所以說要留下證據阿~

這種事情 就算對方說沒事 也還是請警察來現場記錄過後比較保險
應該還要請警方問報案人吧,報案紀錄都查的到~

如果報案人跟對方說你有下車察看關心的動作,然後雙方是一起離開事發現場的,應該不致於構成肇事逃逸~

總之,不關是多小的車禍,最好報警保障自己權益,尤其是汽車碰機踏車的事故,只要有受傷就有刑事過失 傷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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