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掃黃新招︰公開嫖客姓名…
這新聞是今天電子報上的,我看了有點意見。
這話題肯定會有人開炮,但是討論一下,思考一下不同的意見,我想這該是民主社會的小小權利吧。
美國真是個怪國家:通姦不犯法,嫖妓是重罪。美國目前只有6州還有通姦法,大多數的州,通姦已經除罪化。例如佛羅里達還是有罰責,不過比違反交通規則還輕,頂多罰款了事。律師說這種罪,微乎其微。在美國,通姦基本上已經除罪化,唯一影響到的是離婚官司訴訟,贍養費多少…
很怪吧…通姦至少有一個(有時還有兩個)受害人。嫖妓沒有受害人,妳情我願、銀貨兩訖。為什麼政府可以管兩個成年人如何使用自己的身體--如果沒有對他人的權利有損害的話?
當然,前提是雙方成年,這是最基本的底限,沒有妥協的空間。
其次,妳情我願也是底限,性工作者也有說不的權利。
再來,這中間沒有剝削,不管做什麼工作,都不能有剝削。
所以,我真的不明白,為什麼叫G是犯法的,還要用這麼重的罰責。
事實上,就是因為不合法,所以弊端重重…
這件事禁也禁不完,只好地下化…
因為地下化,於是犯罪產生了、性工作者的健康沒有保障、剝削也就理所當然…還有人口販賣的問題。
人口販賣最嚴重,臺灣應該有個"奴役罪"來保障人權:舉凡奴役他人來獲利的人,就來個七年以上+不得假釋。像是人口販子、虐待外勞或是員工的超惡質老板、販嬰集團這種,就不用客氣了。
美國常常搞出很不可思議的政策,像是以前的禁酒令。結果私酒横行,黑道大撈特撈。性交易這件事,政府不會用點心思來管理,就假裝看不到; 或是3不5時抓個倒霉鬼來交差,這不是正辦啊~
各位夫人不用擔心合法性交易會造成您的老公買春更容易,已經沒有比現在更容易的了…除非7-11裡面都買得到,那就是更容易了。
也不用擔心合法之後會讓人放心大膽去玩,會去的早就去了。不然一年抓十幾個人來祭旗,就他們幾個可以養活全國少說幾萬,多則十幾萬的性工作者,也太唬爛了點。
======================給HSU LISA女士的回覆=========================
美國因通姦而離婚,配偶可分一半的財產
要拿走一半財產的不是重罪?你看台灣幾個大老闆願意。台灣法律最好比照辦理,再談除刑事罪
==>我贊成,但這問題跟我們要討論的事(嫖妓到底是什麼樣的罪行?)沒關係。
美國是基督教國家,嚴守一夫一妻制,所以對通姦其實看得很嚴重
==>少來了…我聽妳在鬼扯。
樓主如果你愛玩,就不要結婚,不要耽誤別人青春,這是基本道德
==>照您的說法,日日春這類的婦女權利保障組織的這些女人,就都是愛玩的囉?
非常鄙視又想拿婚姻好處,又不想對婚姻負責的人
==>對,而且這種人,男女都有。
=======================給花仔公的回覆=================================
如同你提到的"嫖妓沒有受害人,妳情我願、銀貨兩訖。"
這句話在正常的情形下當然沒有問題
但試問,如果是強迫等情況之下,你覺得會沒問題嗎?
==>我說過,你可能看不懂(這中間沒有剝削,不管做什麼工作,都不能有剝削。)
這就是不能強迫,懂嗎?
如果真是這樣,為何台灣不能合法開立這所謂的性行為專區等呢?
==>臺灣可以,政府說的,有時間請看看新聞。
================給walakaho的回覆====================================
會去當妓女,必有原因,最常見的就是償債、吸毒、人口販子。只有少數的是為了滿足物慾。
==>我說過,你可能看不懂(這中間沒有剝削,不管做什麼工作,都不能有剝削。)
這就是不能強迫,懂嗎?後面"奴役罪"那段,就是寫給看不懂"這中間沒有剝削"的這個前提的人。這是另一檔事。如果你是加油工,也不能被強迫,不是嗎?要合法管理,就是要免除你說的這些情形,你說的這些,剛剛好就是地下化會產生的問題。
不管哪一國,妓女通常都是被幫派控制的,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簡單。
==>各國管理得很好的也有很多,google一下"性工作除罪化",就可以找到很多說明。沒有像你說的"不管哪一國,妓女通常都是被幫派控制的"這回事。
如果是跑單幫的...也不會有人是做興趣的吧?
==>你我上班,也可能不是做興趣的,但是這不是犯罪吧?
dimly7054 wrote:
因為有需求~就會有買賣
就會有更多的不法勾當...(恕刪)
這不對,很多事都有需求,但不一定會有不法勾當…
肚子餓,想吃鬍鬚張(這是需求),但是不會有不法,只是有可能買不起才會有不法。
但是這個需求,不是"不法的產生"的充要條件。
不是這樣的關連的…
不然你我天天都有不同的、各式各樣的需求,那不是犯法犯不完了?
通姦在台灣有罪,那是我國法律對於婚姻方面的一種法令
但版大可以用另一種角度去想,所謂的通姦就是另一伴跟另外的一個人有著性行為對吧?
但這所謂的性行為有可能是真的是愛情,對於台灣的法令來說,這當然是不行的
但從另一種角度,如果婚姻都對另一伴沒了愛情,也或者對方對待婚姻也不好,那所謂的愛上別人是否真的是有犯罪呢?
我想答案只是因各國的文化而有所不同而且
這的確是會有爭議
但所謂的爭議就如同價值觀一樣是沒有所謂真正的標準答案
如同你提到的"嫖妓沒有受害人,妳情我願、銀貨兩訖。"
這句話在正常的情形下當然沒有問題
但試問,如果是強迫等情況之下,你覺得會沒問題嗎?
如果真是這樣,為何台灣不能合法開立這所謂的性行為專區等呢?
我想不是合理不合理的問題,只是文化的差異
需求與供給當然是互相的
但非正常的需求與供給就是個問題
如同一個想要錢而已的少女就可以供給給成熟的男子進行彼此的性交易嗎?
如果是性需求,我想爭議不大,最重要的雙方目的不同
如此一來只會有更偏差的問題出現
如同有天你的小孩說"為何要辛苦工作,當妓女賺的才多",這樣你能接受嗎?
所以我才說,正常情形是合理的,但有問題的就是這種偏差想法出現才是個問題...
prometheus0125 wrote:
美國掃黃新招︰公開嫖客姓名…
這新聞是今天電子報上的,我看了有點意見。
這話題肯定會有人開炮,但是討論一下,思考一下不同的意見,我想這該是民主社會的小小權利吧。
美國真是個怪國家:通姦不犯法,嫖妓是重罪。美國目前只有6州還有通姦法,大多數的州,通姦已經除罪化。例如佛羅里達還是有罰責,不過比違反交通規則還輕,頂多罰款了事。律師說這種罪,微乎其微。在美國,通姦基本上已經除罪化,唯一影響到的是離婚官司訴訟,贍養費多少…
很怪吧…通姦至少有一個(有時還有兩個)受害人。嫖妓沒有受害人,妳情我願、銀貨兩訖。為什麼政府可以管兩個成年人如何使用自己的身體--如果沒有對他人的權利有損害的話?
當然,前提是雙方成年,這是最基本的底限,沒有妥協的空間。
其次,妳情我願也是底限,性工作者也有說不的權利。
再來,這中間沒有剝削,不管做什麼工作,都不能有剝削。
所以,我真的不明白,為什麼叫G是犯法的,還要用這麼重的罰責。
事實上,就是因為不合法,所以弊端重重…
這件事禁也禁不完,只好地下化…
因為地下化,於是犯罪產生了、性工作者的健康沒有保障、剝削也就理所當然…還有人口販賣的問題。
人口販賣最嚴重,臺灣應該有個"奴役罪"來保障人權:舉凡奴役他人來獲利的人,就來個七年以上+不得假釋。像是人口販子、虐待外勞或是員工的超惡質老板、販嬰集團這種,就不用客氣了。
美國常常搞出很不可思議的政策,像是以前的禁酒令。結果私酒横行,黑道大撈特撈。性交易這件事,政府不會用點心思來管理,就假裝看不到; 或是3不5時抓個倒霉鬼來交差,這不是正辦啊~
各位夫人不用擔心合法性交易會造成您的老公買春更容易,已經沒有比現在更容易的了…除非7-11裡面都買得到,那就是更容易了。
也不用擔心合法之後會讓人放心大膽去玩,會去的早就去了。不然一年抓十幾個人來祭旗,就他們幾個可以養活全國少說幾萬,多則十幾萬的性工作者,也太唬爛了點。
...(恕刪)
所以公開姓名會看到: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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