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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判決 無言了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錢利忠/綜合報導〕駕駛人別以為自己是綠燈前行,撞到人就無罪!

撞傷搶黃燈的單車族

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文化路口,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

法院審理時,游男大喊冤枉,辯稱他有優先路權,當時已亮起綠燈,才會起步直行,且江男未加裝車燈,也不應搶黃燈,而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並無過失責任。

未注意車況 無關路權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

在量刑方面,合議庭認定,游男涉過失傷害罪事證明確,且未和江男達成和解,但審酌游男符合自首行為,且江男搶黃燈太危險,也有部分責任,故判游男50天拘役。

記者昨天聯絡不上被撞的江男,至於撞人的游男昨說,法官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判定他有過失,他無法理解,因綠燈亮後,他才開車通過路口,事故主因是江男闖黃燈,他已盡到「注意」的責任,而江男提出的和解金不斷提高,第一次要20萬元,之後要35萬元,第三次跳到50幾萬元,他實在無法接受。

自認無過失 難接受判決

游男指出,國外類似判決都是以「路權」來判定,這樣的判決他無法接受,他無奈地說,法規「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未修改前,用路人只好自求多福。
2012-08-05 10:41 發佈

笨狐狸 wrote: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恕刪)


被你搶先發了
剛剛看到這新聞
遵守紅綠燈反而要賠錢
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個真的是很令人無言
如果路權不重要,那以後大家都不要看紅綠燈了,勇敢的衝出去吧!被撞還有錢拿...
景氣不好,就去讓車撞一下就有錢拿了.
警察也不用抓闖紅燈了,因為法官說綠燈路權不重要,不影響交通安全.
希望不要成為將來的判例才好,否則交通將大亂.到處有人利用這判例賺錢.
電池(Dandy) wrote:
又是恐龍法官,快出來...(恕刪)
希望官開車撞個幾次利用假車禍維生的,看他判啥鳥
會有這樣判決的結果,最重要的是當是人的這一段話,既然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當然法官判你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判定他有過失,也就裡所當然了!這是為了避免用路人有了絕對的路權,就無所忌憚的橫衝直撞,即使看到人或車違規,也毫無警覺或反應的撞上去。
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

所以說,在作筆錄或應訊的時候,要非常的小心,一點小失誤或說錯話,都會讓你無責任變有責!

所以在作筆錄或應訊之前,最好先跟保險員或有經驗的請教一下該如何回答。

而且這個案例似乎有點奇怪,照道理十字路口,一方如果是轉綠燈,另一方絕對是紅燈,根本不可能是黃燈,除非有一方說謊,若是江男搶黃燈,那麼游姓男子絕對是闖紅燈才對,因為十字路口有3秒左右的路口雙向紅燈淨空期。
ykd521 wrote:
而且這個案例似乎有點奇怪,照道理十字路口,一方如果是轉綠燈,另一方絕對是紅燈,根本不可能是黃燈,除非有一方說謊,若是江男搶黃燈,那麼游姓男子絕對是闖紅燈才對。
恕刪)


江是騎單車.游男又被右線車擋視線,可以知道這是4線以上的十字路口.
如果江在黃燈亮時還過馬路,單車的車速太慢的話,騎到十字路中間,就有可能變綠燈了,游男理所當然起步了.
游男如果紅燈時還沒停止車輛,紅燈就變綠燈,順勢重加油門,車速自然會比右線車快了.

這都是法官的自由心證權,讓法官權力無限上綱,法官要相信誰不採信誰都可以.主張廢止自由心證權.
台灣交通真沒保障.
ps:有些口路為了加快流量,不是每個黃燈都是3秒哦.有些口路是雙向紅燈數秒.

電池(Dandy) wrote:
江是騎單車.游男又被右線車擋視線,可以知道這是4線上以的大型十字路口.
如果江在黃燈亮時還過馬路,單車的車速太慢的話,騎到十字路中間,就有可能變綠燈了,游男理所當然起步了.
游男如果紅燈時還沒停止車輛,紅燈就變綠燈,順勢重加油門,車速自然會比右線車快了.
ps:有些口路為了加快流量,不是每個黃燈都是3秒哦.有些口路是雙向紅燈數秒.


我是說雙向紅燈3秒,不是黃燈,每個路口都這樣。

原則上江男騎單車搶黃燈,在這3秒內會沒看到單車騎士,我個人覺得有點懷疑,而且才剛起步就能把對方撞成粉碎性骨折,表示游男真的衝很快,更何況游男的供詞: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已來不及煞車光憑這兩點,在交通法規上已站不腳,表示肇事者並未注意前方路況,作隨時停車的準備。

如果是我,我會說: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沒看到江男,江男突然衝出,我煞車不及才會撞上。

絕對不會是游男所說: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已來不及煞車。大家會以為"已來不及煞車"和"煞車不及"沒啥兩樣,在交通裁決上,這兩個詞相差天南地北。
ykd521 wrote:
如果是我,我會說: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沒看到江男,江男突然衝出,我煞車不及才會撞上。(恕刪)


嗯!這點大家真的要學起來,下次車禍的不要說太清楚,在台灣開車真的很累人.....,一堆細節都要注意.

ykd521 Sorry!
看到這新聞真的很生氣,所以有點衝動.

電池(Dandy) wrote:
嗯!這點大家真的要學起來,下次車禍的不要說太清楚,在台灣開車真的很累人.....,一堆細節都要注意.

ykd521 Sorry!
看到這新聞真的很生氣,所以有點衝動.


別介意,因為我也是過來人,親身經歷車禍調解,作過筆錄,知道當事人所說的差之一字,差之千里。
我覺得當事人游姓男子在筆錄上供詞若是加以斟酌,雖然不一定能完全免責,但至少肇事責任能減輕一部分,沒辦法,臺灣的法律就是這樣,法律中總是帶點情,總是說傷者為大、死者為大,路口發生的車禍沒有100%的誰對誰錯,只有肇事責任多寡之分,所以說,大家除了路權觀念外,還是要注意前方路況,作隨時停車的準備,這才是自保之道。
ykd521 wrote:
絕對不會是游男所說: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已來不及煞車。大家會以為"已來不及煞車"和"煞車不及"沒啥兩樣,在交通裁決上,這兩個詞相差天南地北。恕刪)


ykd521:
可以說明一下["已來不及煞車"和"煞車不及"]的差異在那裡嗎?
我只知道推撞跟追撞,但是["已來不及煞車"和"煞車不及"]差在那裡?那一個對自己比較有利.

"已來不及煞車":
1.我有注意到,但是注意到時已來不及煞車,的感覺.
2.車速太快了已來不及煞車,的感覺.
二種說法都可以,在交通裁決上到底怎麼解釋?

"煞車不及"
套用在上面2個,也說的過去....


看了一下你的發言:
因該是我煞車不及,比較有利.但是我真的感覺二個都是一樣.....

法律都在玩文字遊戲,常常違背當事人的語意.
打到我自己都亂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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