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公司資產,台灣企業是怎麼了?

中國時報【葉德正、唐嘉邦、林上祚╱綜合報導】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公司資產,挹注個人投資的通達公司,造成大同虧損十七億元案,檢方起訴時以林轉嫁個人虧損,犯罪所得逾一億元,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求處廿年重刑;但板院認為,此為大同集團借貸給通達還債,林蔚山並無實際犯罪所得,依加重背信等罪判他四年六個月。

2012-07-01 0:19 發佈
台灣企業家除了吹牛皮,罵政府,罵年輕人草莓外,還真的沒什麼本事了

施振榮除外....

Blue sky 101 wrote:
但板院認為,此為大同集團借貸給通達還債,林蔚山並無實際犯罪所得,...(恕刪)


挪用公司資產還個人投資公司債務
這樣還不算犯罪所得喔?




全家就是你家 !!

大家就是我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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