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針對「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農民產銷班及班員貸款」案,偵辦新化農會等單位,認為貸款人與農會職員涉嫌勾結,以不實資料向農會辦理政策性貸款,讓農會違法核貸放款,使農業發展基金受到利息差額補貼及負擔呆帳的損失,訊後先將新化農會推廣股及放款部二名職員以廿、十萬元交保,其他農會職員南檢將另行逐一傳喚。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地區農會單位涉嫌違法貸款弊案,由吳維仁檢察官,率警調人員持法院搜索票,前往台南新化農會執行搜索;另出動陳擁文、林朝文、周盟翔、黃淑妤、柯博齡、李宛凌、趙伯雄、陳照世、吳梓榕等十位檢察官,指揮警調人員前往台南麻豆農會、六甲農會、新市農會、白河農會等農會,調取「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農民產銷班及班員貸款」之相關貸款資料。
檢方指出,這些貸款(最高申貸金額可達二百五十萬元)係由農會提供貸款資金,而農會為了消化存款金額減低逾放比及存款利息之支出,乃利用上開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農會可收取年息五點三七五%之貸款利息,然貸款人僅需負擔年息一點五%之利息,其中三點八七五%之利息差額,則由農業發展基金予以補貼(農委會一百年度編列約四十八億元、一○一年度編列約三十五億元之預算)。
貸款人與農會職員勾結,涉嫌以不實資料(以整地、整治溝渠、整修工具間、開挖蓄水池、農路整修為名目申貸,但實際取得未從事這些用途)向農會辦理此項政策性貸款,而農會亦配合出具不實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用途查驗報告表」(未實際派人前往查核有無申貸標的物),即率予核貸放款,使農業發展基金受有利息差額補貼之損失。
甚至部分貸款人,因不需另外提供不動產或保證人作為擔保,只需繳納小額之信用保險費(一萬七千元至一萬九千元不等),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民國七十二年九月間,由政府、農業、漁業行庫捐助成立之基金,目前由農委會為主管單位)則需保證貸款成數九成之貸款,日後若貸款人無力繳納貸款,則該保證基金將負擔此呆帳之損失,而農會僅須賠付一成之損失。
因這些貸款利息負擔輕微,目前各農會逾期放款額度不高,不過因政府補助讓農民改善農業設備之美意,沒有真正用在實際農業之發展,而造成每年編列之利息補貼預算付諸流水,形同由「全民買單」。
檢察官訊後先將新化農會推廣股四十歲林姓職員及放款部四十三歲謝姓女職員,以二人涉嫌背信及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各以廿萬元、十萬元具保候傳;其他傳訊涉嫌詐欺罪嫌約五十餘名申貸人,檢察官訊後均予請回。至其他農會單位涉案職員,檢察官日後將逐一傳喚以釐清案情。
發佈日期: 2012-02-24 00:10:00
Yahoo新聞-《冒貸農業貸款案》名目瞎編 農會放水
這是一個老新聞
我提出來只是今天回鄉下,發現小時候很疼我的隔壁憨厚阿公
還有對面愛打麻將的阿婆
以及我媽小時候的玩伴
同時被台南地檢署依「詐欺罪」傳喚
既然回鄉下遇不到樸實的長輩們
只好草草收拾行囊回台南市
因為家裡住在地方法院附近(地檢署同一棟)
就繞去看一下...
現場狀況確實令人咋舌
三樓報到處與九樓大禮堂(偵訊)塞滿樸實的農民
至少有兩百人...
因為偵察不公開我就不能拍照了...不過沒圖依然有真相
現場包含台南市新化區、東山區、六甲區、白河區...等地方的農民
甚至聽說地方農會租遊覽車載農民到這裡應訊
老實說...我覺得非常的疑惑...
以法律來說: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
•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48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222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084號令修正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鼓勵從事農、林、漁、牧業農民生產經營,加強輔導其經營所需資金,以提升農民農業經營競爭力,提高農業所得,改善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之安定與農村經濟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民經營改善貸款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或森林所有人(含適用森林法第四條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辦理本貸款:
1.高職以上農、林、漁、牧相關科系畢業生。
2.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漁)會舉辦之貸款用途相關之農業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3.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其貸款用途應與表揚內容相關。
(二)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
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四、本貸款用途如下:
(一)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及其因生產衍生之運銷或加工等事業之改進擴充所需興修農(林)業設施、購地及購買農用(營林)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申借本貸款金額的四分之一,並以所購農地辦理設定抵押。
五、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本類貸款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本類貸款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貸款項目為乳牛應另檢附收乳證明。
借款人為離職從農者,其最近一年薪資所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者,應另檢附離職證明,並出具無從事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切結書;無法取得離職證明者,應於切結書中敘明理由。
六、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十、本貸款之利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生產設備、興修建禽畜舍、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係指農、林、漁、牧生產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十二、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之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但首次辦理或辦理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年齡三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之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年齡三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十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但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長期限。
十五、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六、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七、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農委會公告之。
十八、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十九、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二十、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現場農民大多都是"可能"依據第十三條被傳喚,角色都是詐欺被告
而,幾乎全都是農民。
根據我小時候住在鄉下與現場農民的口述
台灣政府農會體系常常會針對農民提供農委會補助低利貸款
以幫助農民渡過各種天災或改善農地設施
這次辦理貸款時,農民也是抱著與過去相同的心情
有些人真的是要改善環境,也有些人是為了度小月
畢竟務農靠天吃飯,往往一年可能只有半年農作期
其他時間要可能要養地,要上課
農會往往為了照顧農民,並不會特別嚴格的進行所謂「申借人出具相關憑證」
然而,每一位農民的作期不相同,
今天我的田忙完了,就去你的田幫忙,
抑或你早點採收完畢,就來我田裡除草...
OK~故事來了
為什麼這一次會牽連這麼多農民呢?
因為本次貸款時
"聽說"農會辦事人員告訴農民們
本次貸款需要撥款至第三人(承攬人),才可以申辦
以我個人的看法是為了盡量符合第十三條規定
由第三人(承攬人)取款,以表現有進行農地維護工作
我們鄉下的純樸可愛的農民們
也就依據過去習慣(你幫我我幫你)
互相擔任承攬人與申借人
然而,這樣似乎就觸犯了刑法第39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民們共同詐欺了政府的美意
就如同新聞稿所指「因政府補助讓農民改善農業設備之美意,沒有真正用在實際農業之發展,而造成每年編列之利息補貼預算付諸流水」
或許農民們或許真有部份人員是真的與農會人員進行串證,貸款從事非農業性投資
但是我相信絕大多數的農民只是再做好自己的角色
好好的活下去罷了
晚上打電話回鄉下
聽說對面阿婆從下午哭到晚上
因為一輩子清清白白
為的就是種田,為的就是生活
沒有出過國,最遠就是去澎湖遊覽
今天,他們一起去應訊的人(我前面所提的那幾位)
都被檢方以詐欺罪裁定緩起訴處分....
我真不知道該說什麼安慰他們
我不是念法律的
我也一點都不專業
只是覺得為什麼政府政策下,會讓這麼樣許多為這塊土地努力工作打拼的農民們
在一貫的樸實邏輯下造成這樣子無法抹滅的陰影
緩起訴雖然法律上是無罪~但是心靈上及社會觀感仍有股沈重的壓力
農民生活已經很苦了
政府政策也是美意不是嗎?
這樣子下來,不就是也在抹煞他們努力務農生活的辛苦嗎?
或許像個發洩文
也請各位先進可以一同討論,
或許給小第一點不同看法
十分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