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海運員工撞人成殘案 兩嫌先後判無罪 家屬求償無門

中國時報【鄭閔聲、李翰╱綜合報導】

高雄王姓男子,九十四年三月間騎機車外出時遭轎車追撞,造成脊髓損傷導致全身癱瘓。法院事後卻認定肇事車輛上的兩名陽明海運員工「都不是駕駛人」,先後判決兩人無罪,讓家屬求償無門。家屬昨天在民進黨立委黃偉哲陪同下出面陳情,要求司法單位重啟調查。

王姓男子母親表示,兒子原任職民航局,七年前遭轎車撞成重傷癱瘓;由於纏訟多年,陽明海運始終不願和解,王家從頭到尾只拿到一百七十萬的第三責任險,卻要支付龐大的官司費用,生活快要難以為繼。

黃偉哲表示,葉姓及陳姓男子因公駕車,不慎撞傷受害者,陳男當場坦承開車肇事,但高雄高分院卻依目擊者證詞,認為葉男才是駕駛,判陳男無罪定讞;王家於是改向葉男提起傷害告訴,同時對葉及陽明海運提出民事求償。民事部分,一審判決陽明應賠償王家一千七百餘萬元;刑事部分,全案上訴到高雄高分院後,法官認為陳男才是真正的肇事駕駛,一月改判葉男無罪定讞。

陽明海運據此提出民事上訴,認為葉男既無刑責,沒有必要支付鉅額賠償金,全案仍在纏訟當中。黃偉哲痛批法院的判決自相矛盾,讓王家求償無門。王家委任律師吳秋麗表示法官未依證據判案,才發生車上兩人都不是駕駛的烏龍,事後卻由家屬承擔誤判的苦果。

陽明海運律師郭錦茂則解釋,陳男始終承認自己是肇事駕駛人;王家可依法提起再審,如果法院認定陳男涉有過失傷害,公司願尊重司法判決。

高雄高分院則表示,該案審判過程由兩位不同的法官審理,判決的認定雖然歧異,但法官均依審理當時的證據詳細審酌而形成心證,依證據裁判及無罪推定原則,並無錯誤,為維護審判獨立及純淨審判空間,本院不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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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報說官司打了7年還打成這樣,真是太無言了

是不是在台灣都只能被藝人打才有賠?判決速度才會快?

請念法律的大大來分析一下吧
2012-04-14 12:01 發佈
個人覺得在第一次起訴時,陳已經承認自己為駕駛,只需以證據補強其自白
(現場採集駕駛座或車門指紋之類),進一步證明陳為駕駛即可。
那兩名證人的供詞在駕駛人方面與陳自白不符,檢方無需將其列入證據內。
但指認陳等車輛為未待號誌即左轉這部份,還是可以採用。

第二次起訴葉為過失重傷害,陳為頂替罪,方向就不對了.....
檢方明知葉不是駕駛還朝這方向起訴,當然站不住腳。


Cpt.Clam wrote:
中國時報【鄭閔聲、李...(恕刪)
優秀...

傷者情何以堪
真扯!
偽證罪是不是也該處理一下!
應還可上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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