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王姓男子,九十四年三月間騎機車外出時遭轎車追撞,造成脊髓損傷導致全身癱瘓。法院事後卻認定肇事車輛上的兩名陽明海運員工「都不是駕駛人」,先後判決兩人無罪,讓家屬求償無門。家屬昨天在民進黨立委黃偉哲陪同下出面陳情,要求司法單位重啟調查。
王姓男子母親表示,兒子原任職民航局,七年前遭轎車撞成重傷癱瘓;由於纏訟多年,陽明海運始終不願和解,王家從頭到尾只拿到一百七十萬的第三責任險,卻要支付龐大的官司費用,生活快要難以為繼。
黃偉哲表示,葉姓及陳姓男子因公駕車,不慎撞傷受害者,陳男當場坦承開車肇事,但高雄高分院卻依目擊者證詞,認為葉男才是駕駛,判陳男無罪定讞;王家於是改向葉男提起傷害告訴,同時對葉及陽明海運提出民事求償。民事部分,一審判決陽明應賠償王家一千七百餘萬元;刑事部分,全案上訴到高雄高分院後,法官認為陳男才是真正的肇事駕駛,一月改判葉男無罪定讞。
陽明海運據此提出民事上訴,認為葉男既無刑責,沒有必要支付鉅額賠償金,全案仍在纏訟當中。黃偉哲痛批法院的判決自相矛盾,讓王家求償無門。王家委任律師吳秋麗表示法官未依證據判案,才發生車上兩人都不是駕駛的烏龍,事後卻由家屬承擔誤判的苦果。
陽明海運律師郭錦茂則解釋,陳男始終承認自己是肇事駕駛人;王家可依法提起再審,如果法院認定陳男涉有過失傷害,公司願尊重司法判決。
高雄高分院則表示,該案審判過程由兩位不同的法官審理,判決的認定雖然歧異,但法官均依審理當時的證據詳細審酌而形成心證,依證據裁判及無罪推定原則,並無錯誤,為維護審判獨立及純淨審判空間,本院不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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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報說官司打了7年還打成這樣,真是太無言了
是不是在台灣都只能被藝人打才有賠?判決速度才會快?
請念法律的大大來分析一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