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授權的是誰呢? 只有法律與政府. 所以我十分懷疑, 這位學生其實錯的離譜, 建商的權力其實自始就不曾存在過. 因為若建商擁有這種權力, 那就並不符合公平的原則了 -- 一個最基本的問題, "若是這位代行公權力的建商, 蓋房子蓋到一半公司倒了, 請問受害者能否向被代理者, 也就是公權力本身, 政府, 去求償?"
若是不能, 那麼代表的政府應不曾有過額外的授權, 而建商真正的權力其實 "非常的小", 而都更法, 也必需在 "非常特例" 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就像刑法是憲法下的特例, 都更法也該是其它法的特例. 若不是非常特例的情況, 像是公寓中的某一戶, 或是一群房子中的中間一戶時, 都更法都不該適用, 其中的裁量, 就看各經手人的理智判斷.
雖然如今看起來, 像是建商在玩弄法律與相關制度, 濫用 (不存在的?) 權力, 但我並不認為, 都更法就是惡法, 或是都更法不夠詳盡.
就像警察的權力雖然很大, 但你也不會一天到晚看到警察在掏槍, 在路上狂飆. 原因為何?
政府該做的事, 該是想辦法做錯誤的彌補, 而且是壓著建商的頭一起做. 現在為了政府的利益或避免失職人員的處分, 跟建商站在同一邊, 不令人意外, 只令人失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