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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幽靈箱涵示意圖V5,103/8/14更新

halachung wrote:
所以我從高雄市拿出崗山子都更資料時,就一頭霧水了,因為那都更計劃是包含高雄縣的


拿出.........?

我在網路上查的到崗山仔都市計畫我都有看過,雖然說沒有一筆一筆的去對哪個地號在哪裡,但是看起來都是高雄市內部的地區啊.還是您認為提到鳳山就不對?有些計畫道路會寫連結鳳山的哪一個計畫道路,但是這部分合理啊,路不連起來造這段路有什麼意義?在縣市界內縣市顧好自己的都市計畫就沒問題啊.不懂您的問題.可不可以舉例啊.......
jiunyiu wrote:
拿出...........(恕刪)

一半應該是我沒說清楚,一半是我也從網上的資料還覽有點混淆,崗山仔是高市的案沒錯,當時配合紅毛城遷村等,就與高雄縣、省府有案子上的交集,
變更高市崗山仔都計書
表二全區216.13公頃,高市佔55.07公頃。
而說真的整個計劃的來龍始末跟修訂等順序,我也還沒搞很懂。。。


崗山仔變更,裡有較詳細的表




所以2-2號道路可能在某次變更中被規劃進入,而至於是哪次,就待查了,而哪次加進去的時間,就是生死門。
嗯......我在915樓的發言是針對914樓提供的連結.

那個聯結的說法是日前高雄市政府提出的"崗山仔2-2號道路(新富路)"的那張公文,其實是把當時鳳山市有關鳳山2-2號計畫道路的公文變造成我們現在看到的公文.

而我完全不認同這種說法,因為當時鳳山市屬於高雄縣,鳳山市內的建設的驗收欄的簽章應該不是鳳山市就是高雄縣的公務人員,不可能由當時高雄市的公務人員簽字驗收!所以這種講法我認為是不對的.

jiunyiu wrote:
嗯......我在9...(恕刪)

嗯嗯,基本上崗山仔都計跟鳳山都計是兩個案子,要塗改公文張冠李戴難度大,小塗改還有可能,跨案比較難,除非是本文套它案雷同附件才有較大可能性。
Nuke worker wrote:
但是連偵查程序都不能開啟,可以用那過期的案子羈押他嗎?



中時電子報
雄檢認為,楊、趙明知原始設計管線不得穿越箱涵,卻便宜行事不實驗收,在20餘年後釀成氣爆,雖然涉嫌偽造文書或圖利已過追訴期,但造成死亡是在氣爆後,難逃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諭令交保候傳。

Nuke worker wrote:
雄檢認為,楊、...(恕刪)

這個 "原始設計管線不得穿越箱涵" 說法怪怪的
連箱涵都被市府認為是幽靈箱涵,何來有原始設計管線不得穿越箱涵之說?
這裡由真的是怪!
yeh199200 wrote:
這個 "原始設計管線...(恕刪)


記者寫得太拗口吧,

雄檢認為,楊、趙明知管線鋪設不得穿越箱涵,卻便宜行事不實驗收...





個人覺得應該找鐵路局配合施工或會勘的紀錄,再進一步找出相關單位的施工細目,較有機會查出哪個工程真正建構幽靈箱涵,不然檢察單位只是沿著一份奇怪的(相關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查案.

548686 wrote:
個人覺得應該找鐵路局...(恕刪)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何以"雄檢"會僅憑這些人什麼都不記得的說詞,
就能輕易的認定幽靈箱涵是"崗山仔2-2號道路(新富路)"時做的???

阿不是什麼都不記得了嗎?


還是說在地的"雄檢"辦案也要看看風向?
畢竟濁水溪以南高雄也就那麼一丁點兒大
走出家門也不會是台北,反而出了辦公室就是愛河........抽根煙扔個煙蒂流一流就到海裡了

高雄氣爆罹難增至32人 往生4天才公布
在全台灣人眼皮子底下都敢這樣幹,以為拖過去就天下太平了,如果大家在這兒好說歹說、說情說理都無法憾動這些有權力替我們追查下去的辦案人員,事發至今一個多月了連最根本的"崗山仔2-2號道路(新富路)"到底是什麼都無法給個交代,32條人命最後也只不過是個數字,阿不然?
雄檢如何斷定此幽靈箱涵為20餘年前施作?如何應該要把附近有施工相關下水箱函工程全部調查,到底是那一案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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