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ke worker wrote:假若不是那半張公文施工的,邱炳文會為了自保而招供。...(恕刪) 就是過了20年追訴期,才不招供啊!招供的情節如果在20年以內,那肯定會死一票人,邱炳文也很難置身事外。現在只要咬定是20年前的工程興建的,到時一定不起訴處份,現在只是在做戲給大眾看,根本是上下交相賊。
yeh199200 wrote:覺得雄檢只是在玩假戲爾已死了30人還在演假戲!工程完工一定有竣工圖,沒有的話要如何驗收?難道30條人命是兒戲嗎? 當然玩假戲給你看高雄地署主任檢察官在2010年陳菊勝選時還跑去參加慶功宴,你認為雄檢的中立性有多高?當初看到陳菊死命的叫災民不要申請國賠就知道,雄檢八成和陳菊串通好了你可以看看下面這篇我之前發文說的國賠和代位求償兩者差在什麼地方就知道了高雄氣爆國賠和代位求償之差別國賠一申請的話,監察院就必須下來調查,雄檢和陳菊也沒辦法繼續掩蓋真相去看ptt一堆綠衛兵現在死命的宣傳代位求償,抺黑申請國賠的災民就知道怎麼回事了
雖然我也一直著眼在2-2號道路上.但我看完這個說法以後......不是醍醐灌頂,而是很悲哀的認為這個說法是錯的.理由.......一個,最明顯的一個.當時的鳳山市屬高雄縣,所以驗收時會是高雄縣的人驗收,不會是高雄市的人驗收..............
jiunyiu wrote:雖然我也一直著眼在2...(恕刪) 縣市合併後,資料都匯總,編制也是,都是高雄市,而資料高市要怎樣用,就是它的技巧了,因為高市一開始拿出的就是都計案的資料,所以疑點重重。。。。
halachung wrote:縣市合併後,資料都匯...(恕刪) 話不是這麼說的.那張單子應該是當年驗收清冊或是驗收紀錄的一部分,這才有證據意義.如果是這樣上面必須是當時負責的人簽名才行.人的姓名和職銜不對就糗了.嗯.......這樣說吧,當兵時我也"補"過很多資料,每次都在問那份文件是哪一年的,當時的某某長官是誰.......
凸歸台灣 wrote:就是過了20年追訴期,才不招供啊!招供的情節如果在20年以內,那肯定會死一票人,邱炳文也很難置身事外。 是啊但是連偵查程序都不能開啟,可以用那過期的案子羈押他嗎? 追訴期係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提起公訴或自訴,則對於該犯罪行為人不可以開啟偵查程序,亦即檢察官已經不得提起公訴,被害人也不可以提起自訴,犯罪行為人將免於受到追訴處罰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