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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近年判決~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不然是不是國家機密是由誰認定?


博士論文可以機密封存30年
你說說是蔡英文認定的
還是立法委員認定的
蕉敢神經 粉大條 wrote:
看來你根本不知道



我覺得我跟你說的東西好像不一樣喔,


我說的是下面這部分。


立職法修正條文第 25 條第 2 項、第 50 條之 1 第 5 項所
定拒絕答復、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文件資料之事由與「須
經主席同意」之要件、第 59 條之 5 第 1 項所定拒絕證言
或表達意見事由,未包括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
保障者、行政首長之行政特權及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等,
以及第 47 條第 1 項未明定拒絕調查事由,均與司法院釋
字第 325 號、第 585 號及第 729 號解釋意旨不符,而違反
權力分立原則。此外,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50 條之 1 第 5
項又將該等拒絕事由之認定全權交由主席判斷,將造成被
質詢人及受調查者陷於應會議主席要求回答而違反保密
義務
,以及未依會議主席要求回答而被移送彈劾、懲戒或
裁處行政罰之義務衝突

------------------------------


上面的內容是來自於行政院覆議案對立法院的回函。


簡單說就是立法院的質詢跟聽證調查,可能會造成被質詢者跟被調查者違反保密的義務。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我覺得我跟你說的東西好像不一樣喔,


我說的是下面這部分。


立職法修正條文第 25 條第 2 項、第 50 條之 1 第 5 項所
定拒絕答復、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文件資料之事由與「須
經主席同意」之要件、第 59 條之 5 第 1 項所定拒絕證言
或表達意見事由,未包括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
保障者、行政首長之行政特權及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等,
以及第 47 條第 1 項未明定拒絕調查事由,均與司法院釋
字第 325 號、第 585 號及第 729 號解釋意旨不符,而違反
權力分立原則。此外,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50 條之 1 第 5
項又將該等拒絕事由之認定全權交由主席判斷,將造成被
質詢人及受調查者陷於應會議主席要求回答而違反保密
義務,以及未依會議主席要求回答而被移送彈劾、懲戒或
裁處行政罰之義務衝突

所以你認為"移送"兩個字是什麼意思?

彈劾、懲戒或裁處行政罰,
難道是立法院可以決定的嗎?

立法院有移送的權力,
但立法院有彈劾、懲戒或裁處行政罰的權力嗎?

看你說的好像立法院獨攬大權一樣,
結果還是要移送,
而且罰與不罰,
也不是立法院決定的。

那試問民進黨的官員如果沒有貪污舞弊,
到底在怕什麼?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上面的內容是來自於行政院覆議案對立法院的回函。

真笨,國家機密條款大於這個法,不回答機密上法院判決成判例就沒事了,說實在一切有司法,執政黨立委沒事做該辭了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現在立法院除了有立法權,還要插手行政權跟司法權、監察權,


這是大法官解釋,所以國會五法是立法讓委員行使職權能有所依據,跟本沒有插手行政權跟司法權、監察權

釋字第 585 號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蕉敢神經 粉大條 wrote:
裁處行政罰之義務衝突



裁處行政罰是立法院就可以決定,被罰的人頂多去行政法院抗告進行法律救濟。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被罰的人頂多去行政法院抗告進行法律救濟。

哪個行政機關的裁罰不是這樣,說來聽聽,難道行政機關裁罰違憲
所以行政院可以裁罰,立法院不行,立法院該關了,讓民眾用電話猜測報案檢舉就可以了
hu4852 wrote:
哪個行政機關的裁罰不...(恕刪)



跑行政法院曠日廢時,


反正你不回答就是先罰你行政罰,你回答了萬一洩密也是你家的事情,


等於要小小的官員承擔所有責任,大立委們只要負責問到飽問到開心就好了,一切責任都不用擔。
up2u wrote:
釋字第 585 號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我們念書或聽人說話是這樣,
前面不管講了甚麼, 聽到"但是"兩個字, 精神就要打起來, 因為之後的內容才是重點.

理由書裡, 注意這裡口氣一個轉折, 表示重點來了,
也才是585號判決真調會條例違憲失效的理由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
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
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
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例如涉及
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關政策形成過程之內部討論資
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
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 。立
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而不宜逕自強制
行政部門必須公開此類資訊或提供相關文書。
up2u

所以才會修立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 https://www.tpp.org.tw/factcheckdetail/3405

2024-06-2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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