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不然是不是國家機密是由誰認定?
看來你根本不知道,
所以你剛剛果然在造謠。
小心啊,
蘇光頭的小編在你背後瞪著你。


下面網址自己去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0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03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不然是不是國家機密是由誰認定?
蕉敢神經 粉大條 wrote:
看來你根本不知道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我覺得我跟你說的東西好像不一樣喔,
我說的是下面這部分。
立職法修正條文第 25 條第 2 項、第 50 條之 1 第 5 項所
定拒絕答復、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文件資料之事由與「須
經主席同意」之要件、第 59 條之 5 第 1 項所定拒絕證言
或表達意見事由,未包括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
保障者、行政首長之行政特權及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等,
以及第 47 條第 1 項未明定拒絕調查事由,均與司法院釋
字第 325 號、第 585 號及第 729 號解釋意旨不符,而違反
權力分立原則。此外,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50 條之 1 第 5
項又將該等拒絕事由之認定全權交由主席判斷,將造成被
質詢人及受調查者陷於應會議主席要求回答而違反保密
義務,以及未依會議主席要求回答而被移送彈劾、懲戒或
裁處行政罰之義務衝突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現在立法院除了有立法權,還要插手行政權跟司法權、監察權,
up2u wrote:
釋字第 585 號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