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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新聞記者陳亭汝歪樓報導原始錄音檔

一直覺得這個洪瑩任很有故事,從民國九十一年的殺人案因為出賣老闆郭勤益及同夥殺人犯陳俊傑自首僥倖脫身,判決書中出現的名字,每個人皆可輕易指認出這個幕後藏鏡人洪瑩任










(以上節錄自最高法院94.09.30.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5443號刑事判決)

再到幾年後搖身一變結識黃家大姊黃芬蘭"寄生上流",進而引起黃家兄弟姊妹之間的矛盾,且一連串的刑事、民事告訴發生都和他有關,怎不令人起疑?

覺得水很深.........
鬼滅王 wrote:
一直覺得這個洪瑩任很有故事,從民國九十一年的殺人案因為出賣老闆郭勤益及同夥殺人犯陳俊傑自首僥倖脫身,判決書中出現的名字,每個人皆可輕易指認出這個幕後藏鏡人洪瑩任...(恕刪)


懸賞能夠po出民國91年胡家豪遇害前後當時洪瑩任在高雄伶俐時尚酒吧工作時的照片,這樣就可以用來比對黃芬蘭現任男朋友洪瑩任是否是當年用車號J5-0353將死者胡家豪載往高雄縣大寮鄉偏遠高屏溪河床產業道路,和同夥陳俊傑共同毆打凌虐胡家豪致死的恐怖前科犯洪瑩任

黃芬蘭現任男友洪瑩任照片

Baron16888 wrote:
當一名記者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和倫理是
尋求真相並報導真相
三立新聞記者陳亭汝的新聞報導
完全引述雙方當事人的說法而未加以求證
就直接剪接並斷章取義
呈現給全國2300萬人民觀看
這種缺乏新聞職業倫理道德的行為
完全不尊重當事人的態度
將會受到全國觀眾的唾棄


我是樓主Baron16888借用朋友帳號發言
洪瑩任女朋友黃芬蘭不但竊取樓主Mobile01帳號密碼及Email帳號密碼資訊
還將樓主Baron16888的Mobile01及Email的密碼更改使我無法登入回覆文章
還將所有發表對她和洪瑩任不利言論的帳號全部列入黑名單
將他們通通滅口,因此樓主已於113年3月15日對黃芬蘭提出妨礙電腦使用罪告訴
黃芬蘭這些行為已經涉犯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黃芬蘭敢將Baron16888帳號發表之文章內容刪除
或將樓主整個Mobile01帳號刪除她會被法官判刑更久
因為黃芬蘭拒絕歸還樓主遭更改後之Mobile01密碼
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樓主只好選擇另外開樓
請關心此樓的朋友們點選下列連結到新樓進行討論


三立新聞記者陳亭汝歪樓報導&洪瑩任女朋友黃芬蘭妨礙電腦使用罪
https://travel.yam.com/article/1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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