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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屏東的『挖眼事件』,對於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應立法『人道銷毀』

eanck wrote:
扯中共國又怎樣? (恕刪)


我認為台灣最大的威脅就是塔綠班
best6888

你才是,塔綠班[笑到噴淚]

2021-09-30 13:41
best6888

沒有你的共匪梗圖,我好不習慣[笑]

2021-09-30 13:52
eanck wrote:
國際怎樣,我們就要怎樣?
你這是啥觀念? 盲從? 沒主見? 沒專業? 外國的月亮比較圓?


我倒覺得不是說國際怎樣的問題, 是一堆在罵台灣政府的,也沒提出其他國家政府的做法作為參考方案
就像一堆成天罵台灣防疫做的很差的人,台灣疫情多嚴重的人,也沒提出跟其他國家比,我們到底有多差一樣

其實我的認知觀念也是某些精神病和一些暴力罪犯是無法透過治療改善的
為避免其造成更多傷害他人的問題,必須進行相關處置,安樂死或處決都是可以的

廢死團體的主張,有他們的理念沒錯,但他們要維護這些人的生存權之前
是不是該先積極建立保障無辜民眾不會被傷害的機會和環境之後,再來談這些??
在還沒協助立法去關好這些有問題的病患和罪犯,不讓他們有機會傷害人
就不該再提廢死
判死刑的都可以關幾年又出來繼續殺人了
台灣沒意外只會朝對犯罪人愈人道、愈有利的的方向走,
但配套都沒做好~

比如不能判死刑但終身需監禁,再像這類精神病患,
家屬無能照顧又有攻擊傾向法官或醫院因該考慮終身監禁,
不讓人民處於恐劇中~
david8977

就讓我們納稅義務人多花一點錢讓這些不管是真的精神病或是假的精神病人,只要嚴重連續攻擊他人且不願就,或是不定期服藥一律關到醫院中,讓他們永世隔離人群!

2021-09-30 12:33
社福量能 在哪裡?
香港有青山!

誰都不想當被害者、但絕對也不想當這類型的加害人 及加害人家屬!


台灣因該也是有 安置單位才對,但內容執行是否需要再修改?

2021了 是該真正面對不定時炸彈的判斷 與安置。
chenann

政治狂熱 怒路族 有實質的攻擊性及破壞性都應加入評分.如上趟的野馬車主 有自主意思是犯罪、無意思殺人真屬於精神罪犯更該安置

2021-09-30 12:21
這種神經病真的支持終身監禁
再放出來只會有更多被害者
這麼多次的前科,你看他有改的跡象嗎?
eanck wrote:
你先看完我的文章再來嘴,我有提到"無犯罪者的精神病患"需要處置嗎?隨便瞄2行就想出來擺弄學識?

呵呵
我看得很清楚啊
你的立法內容不就是要要求做你提的那些人道銷毀等處置嗎?
那是不可能
你真的懂法律嗎?
看來你不懂啊
犯罪的懲罰是基於犯罪者的行為, 並不是犯罪者自身
你的訴求不就是將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人道銷毀"嗎?
所以我貼憲法給你看啊
在法律上是否犯罪的判定有所謂的"動機"和"行為", 以"行為"為主
只有動機沒有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
前面早說了, 你頂多只能強制就醫, 其它什麼銷毀, 被實驗那都是不可能的
連網友都辯不贏, 你怎麼辯贏大法官?
所以就只能在01抒發抒發.......
eanck wrote:
基於屏東的『挖眼事件(恕刪)

您的論點基本上我非常贊同,但是實際上要實施應該很難。中庸的作法看有沒有辦法立法讓這些藉由精神問題逃避刑責的這些人,讓他們真的因為精神病狀況直接關入醫院中,並且終身不得離開。唯有這樣的作法讓這些人永世隔離才能杜絕這種問題的發生!
lawtaipei

[拇指向上][拇指向上][拇指向上]不是醫院,是精神矯正所

2021-09-30 12:42
我認為精神病的行為和小朋友一樣

所以所有有拿到精神病證明的人都需要有一個監護人

他們如果犯罪

就處罰監護人

選我正解......
我沒有胸部 wrote:
對精神病也不懂對法律(恕刪)


看內文也知道樓主只是既憤怒又無奈中發個文 ,
但所謂社會進步並不需要 " 掩耳盜鈴 " 漠視法規上的漏洞 ,

基本上遇到陌生人的襲擊只要對方有思覺失調症有就醫紀錄卻沒按時服藥 ,
他之後所負的刑責基本是直接打折的 ,
就算民事求償遇到對方家人兩手一攤要不來個分期償還 ,

傷的人不是達官顯貴的話 ,
這話題也只是暫時性的 ,
畢竟沒有多少立委或黨團會去提議修法 .
路人39 wrote:
呵呵
我看得很清楚啊
你的立法內容不就是要要求做你提的那些人道銷毀等處置嗎?
那是不可能
你真的懂法律嗎?
看來你不懂啊
犯罪的懲罰是基於犯罪者的行為, 並不是犯罪者自身
你的訴求不就是將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人道銷毀"嗎?
所以我貼憲法給你看啊
在法律上是否犯罪的判定有所謂的"動機"和"行為", 以"行為"為主
只有動機沒有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
前面早說了, 你頂多只能強制就醫, 其它什麼銷毀, 被實驗那都是不可能的
連網友都辯不贏, 你怎麼辯贏大法官?
所以就只能在01抒發抒發.......


我要辯贏你還真的是超簡單的。

1.憲法哪一條規定 『精神病患』可以減刑?

2. 你說的沒錯,犯罪的懲罰是基於犯罪者的行為, 並不是犯罪者自身,
但為啥現行的法規可以給這類人減刑?
那反過來想,加刑就不行?
很明顯的,你的思維相當固化,不懂因地制宜,缺乏靈活性。

3.關於加刑,我前面寫的很清楚,是否會加到必須『人道銷毀』還不一定,
就算加到必須『人道銷毀』那也是剛好而已,可大幅減低社會成本支出,
將資源用於造福正常人。
就算福利資源不給正常人,也可以給更需要的"肢體殘障、智能缺損者、環境保護、流浪動物...."。

總合以上,你在緊張甚麼? 還是你在為你自己緊張?
鐵牛CEO

精神病患沒有減刑問題,是直接就輕判了 因為法官認定他有病 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挖鼻孔]所以 應該是台灣法官要送精神鑑定[偷笑]

2021-09-30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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