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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遊的人不想郊遊了,我們不想因為反滲透法回到戒嚴時期

Dwing wrote:
不知在大陸台生,參加(恕刪)


你應該先參考澳洲實例,在行為罰之前,先要求報備透明化。
在國外,連間諜也是一門合法登記的行業!
這種事都還有人護航,真是……
mich3591 wrote:
這種事都還有人護航,(恕刪)


就說了,連法條都貼出來了
還有人要護航
完全不知道這堆人到底有沒有道德良心
民主法治不是為了幫誰抬轎
而是要選出對人民有幫助的人
他們已經完全變成幫人抬轎的心態了
亮哥+ wrote:
審"行為"
不審"思想言論自由"


應該先問過這位被警察約談的老太太.

https://www.storm.mg/article/2100198

政大一位L姓教授在臉書提到,他學妹的母親在網上傳轉蔡英文學位爭議文章,卻遭到警方約談;學妹是博士,在大學兼課,不了解大家都在討論蔡英文論文事件,她的媽媽只是轉貼轉傳卻被警方約談,覺得不可思議;另外台大有一位C姓教授,其朋友在網上討論公共政策,也被警方約談,理由是調查局交辦。
一群藍民跟五毛又在帶風向跟瞎扯

罪刑法定,當然要在證據符合才會判定

不然可以說你盜竊就是盜竊,強姦就是強姦罪定讞嗎?
TD4 wrote:
一群藍民跟五毛又在帶風向跟瞎扯
罪刑法定,當然要在證據符合才會判定
不然可以說你盜竊就是盜竊,強姦就是強姦罪定讞嗎?(恕刪)


請務必仔細看一下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各級政府機關,指的是所有軍公教跟基金會與官股公司
機關裡面要有個單位
然後主動送檢調

不須有證據,懷疑就可以了!
東廠西廠之後,黏竿處也要復活了嗎?
larry-han wrote:
請務必仔細看一下第十(恕刪)


這位大哥,送檢調單位還不一定能夠達到起訴標準

起訴後也還要經過完整的審判過程

可不是以前的警總跟軍事法庭,你沒替中國政府作事,有什麼好擔心的
TD4 wrote:
這位大哥,送檢調單位還不一定能夠達到起訴標準


一般人遇到警察或是檢調約談就已經怕得要死了

不知道什麼叫塞蟬效應嗎?不管有沒有問題,說你有問題就可以要求調查,那我以後還怎麼做事?
比如我在 mobile01 上 po 個文就被查水表,那我還敢 po 嗎?就算事後無罪,光跑來跑去的時間成本就難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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