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heat03 wrote:難不成 被告跟你說 他殺人了 你不朝這個方向偵辦找證據還跟他說 你說你殺人, 檢察官說 你在瞎掰阿 落翅仔假在室,然後朝另一個方向偵辦?? 你不覺得你舉錯例子?被告跟你說 他殺人了 你不朝這個方向偵辦找證據"我殺人了"可以發動調查,但不能當作證據來起訴他港警因找不到陳嫌 "在港" 就預謀犯案的證據所以沒有辦法對他有任何處置這才是事實以上資料,01有人貼英文版的港府聲明,有興趣可去爬文不要被台灣英媓政府乎弄,多用自己眼睛看,大腦想總之 是港府無法可處理不是台灣英媓政府說的港府不想處理
lovejerry999 wrote:修例被擋後,合法的管...(恕刪) 協助在哪 ?? 政府人員有帶著他投案嗎?還是允許我方安排人員過去幫嫌犯投案?現在不就是放著他想來就來??另外 你允許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下將陳嫌的證劇提供給香港方面嗎??所以才要藉這個機會談司法互助阿
Dwing wrote:你不覺得你舉錯例子?...(恕刪) 沒有 但是我從來都沒有說要依他的自白來起訴他,而已一直強調依嫌犯的自白的方向偵辦,找證據就像當初赫赫有名的媽媽嘴,謝依函自白說 店長跟股東都有涉案 是共犯,請問檢察官要不要朝這個方向偵辦,找證據,還是不予理會??至於證據力夠不夠起訴 又是另一回事
leonheat03 wrote:協助在哪 ?? 政...(恕刪) 港府不就事前知會台方了,讓台方可以及早準備了?且當初教化陳員的牧師也願意陪同陳員來台,不然還想怎樣?是啊,當然台方可以在沒有法源依據下拒絕提供資料,那港方不也是比照辦理嗎?結果好像變成台方可以不提供,港方不能不提供.........我可以,你不可以....是這樣嗎?藉機談司法互助喔,就談不下來啊,港方一定要答應才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