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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18金釵記曠職合理嗎?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公司報到程序+勞務對價契約關係都已成立! 到法院也是會認定"曠職"

工會或其他說詞都不是法院要認定的重點~
yurue wrote:
合法叫罷工,非法叫...(恕刪)


管他曠職還是罷工

我的重點又不是這段~~你怎麼不回答我的重點阿~~

你爭辯的重點不就是她們沒違法~所以不能秋後算帳~~

復飛違法嗎? 回去執勤違法嗎?

為什麼工會要對復飛的算帳~?

你挺的是這種兩套標準的工會阿~~

你挺的工會在打你的臉阿~~~

你有什麼感想


喔對~不要說新聞是資方的~會亂帶風向
所以我們要加上工會自己的說法來平衡一下
在工會FB上看到的說法是:
這是臨陣判逃,不算秋後算帳



按照這邏輯
那已經報到了...卻又跑去罷工
資方也能說這18人是臨陣脫逃囉

你們的邏輯就像是...
說了一個謊,只好繼續說其他的謊來凹下去

重點是長榮有登記為曠職或罷工的裁量權
就算第一時間誤認為罷工,也可以改正為曠職
((行政單位就常這樣搞))
看看雙子星投標被怎樣被搞的

認為有理就只能上法院翻盤了
得了吧!

想當烈士義士又不想流血.....

外面的旅客,
旅行社其他相關的人的無辜遭殃,各種損失,
又是招誰惹誰.....

Y C-L wrote:
管他曠職還是罷工我...(恕刪)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6489/

報到之後算不算工作時間

問勞動部就有答案了



【澄清稿】勞工的出勤紀錄,得由勞雇間約定最適宜雙方之記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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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日期: 107-03-27
有關媒體評論「《勞動基準法》強制要求出勤表,獨角獸公司在臺灣會被煩死」一文,勞動部澄清,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非以「打卡」為限,任何能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之出勤紀錄。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出勤紀錄為勞工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係為明確勞資權益。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出勤紀錄記載方式,早已不再僅以傳統之簽到簿或刷卡機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本部已應產業變遷,經濟活動越趨多元,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參照該指引二、(六)列舉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如工時APP),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故凡可資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之出勤紀錄;勞雇間得約定最適合雙方之工時記載方式。



勞動部再次強調,出勤紀錄為勞工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可明確勞資間權利義務關係,對於事業單位亦有所助益。新創公司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勞動部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定當協助因應調適法令。
真的是難看~都報到了 日支費都領了~還要硬凹 ~台灣什麼時候連職業道德都沒了~這樣都有人護航~還說台灣最美麗的是人~哈!
長榮18金釵記曠職?
法院會給個答案的.

世俗已有了答案,
一個是陣前叛逃,
一個是秋後算帳,
檯面上那個是吃素的,
戰場清完是要收屍的,
現在只希望斬立決,
該告的告一告,
該留的留一留,
該走的走一走,
該付的付一付,
至於很兇悍的那幾位空姐,
公司能勸退就勸退吧,
都成年人了,
沒什麼騙不騙,
只有蠢不蠢的問題,
最近又有一批豬狗不如沒人權的垃圾要送大陸了,
感恩中國無償收養.

人活在世上,
不就是負責,
負決定的責,
無欲則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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