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1251 wrote:
你自己貼的連結有沒有看過?
未傳喚即拘提 嘉市警國賠42萬
...(恕刪)
你到底有沒有在看 我的回復內容
這個案件 只是回復 上篇的問題
傳票及拘票 一起開的情況
= = = = = = = =
至於 國賠的問題
新聞中 有說明是 警方給當事人傳票時
當事人 拒簽
警方沒有證據證明 才會敗訴
不是同時開傳票及拘票是違法的
tgdlyg wrote:
在政論節目上來賓秀的資料來看有3種,
第1張是請當事人早上好像08:30去某地方當證人要問話,
第2張是搜索票,就是可以搜索當事人家裏,
第3張是拘票,就是現場可以將當事人直接拘提,
所以有人說要人家08:30去當證人,
怎麼可以早上六點去抓人,
是因為還有拘票.
jasminejar wrote:
申請拘票要有構成拘提的要件才能簽發
就是合法傳喚無故未到這前提
本案傳票都還沒到達根本沒有所謂拘提要件
檢察官事先審核簽發的拘票根本就無效
不能說有檢察官簽名就是有效
反而應該說檢察官在未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簽發拘提證人的拘票是為濫權瀆職
實務上辯說又沒規定簽發拘票的時間
那根本是便宜行事轉移焦點的說法
把證人當犯罪嫌疑人跟被告了
不能說行之有年了就變成是對的事情
重點根本不是時間問題 而在於條件不備
不能將未來可能發生的事件當作拘提條件尤其是對於證人的傳喚
這是侵犯證人權利極大疏失
結論就是
未來式拘票無效
就算8:30過後證人抗傳 也不能以該拘票拘提證人
否則違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