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rd@ wrote:證人是不能逕行拘提的,所以檢方應是認定王為被告。...(恕刪)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即負有到場義務,但此案的檢調先開拘票,直接將人押走,這不符法律程序
winner_feng wrote:如果不是心理有鬼,...(恕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pKEdPRq--w跟警總一樣嗎??家有人民幣跟簡體字根韜寶購物者要很小心 !!
dwang wrote:為是傳喚人以証人身份到調查局, 在做問答時律師是不行陪同在旁的只有在以被告身份, 然後不配合調查時才可以開立拘捕令強制執行, 此時被告絕對有權力要求律師要在場如果按陳律師所言, 檢調難逃便宜行事的批評因為先用傳換證人方式解除律師在場的可能性, 然後假設證人會不配合, 馬上轉被告身份然後強制以拘捕令帶回. 證人同時開拘提令? 少見少見...(恕刪) 如果是這樣,那張拘提令會變成偽造文書一堆檢調會先被抓去關我不相信
大馬1251 wrote: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即負有到場義務,但此案的檢調先開拘票,直接將人押走,這不符合法令..(恕刪) 所以只有檢方一開始就認定王是被告拘提才合法,但被告地位形成後不給律師陪同?有無薦行告知義務?程序違法下所得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之後還有得吵...
kanting wrote:如果是這樣,那張拘提令會變成偽造文書一堆檢調會先被抓去關我不相信 請問 08:30 傳證人,證人不到才拘提,那 06:00 就直接到證人家拘提證人這樣應不是偽造文書,但是不是違法拘提?李勝峰出示數張傳票,表示檢調發出兩張傳票,要人同時間到調查局與地檢署兩處,都是以證人身分傳喚,若不到就要拘提,但上午8時30分傳人,6時就來抓人,且還把統派青年組織圖帶走,請問有何證據可以如此?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87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