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gerChen wrote:
學校不是出來說明,這不是政府的補助 是校長要自己掏腰包的,所以要學生感恩付出一點是很難嗎?
,...(恕刪)
請問本新聞連結?

這位版友說的好:
supersd wrote:
我覺得既然要以工代賑,乾脆改變名義,不要再叫營養補助,直接叫校內工讀,以單親家庭或貧窮家庭優先獲得名額(也就是條件一樣,但名義上一般家庭也能申請,只是順位很後面),工資不得低於最低薪資...(恕刪)
名不正,則言不順.
教導學生自食其力很好,
如果這筆補助真的是校長出的,
然後名目改成清寒學生工讀之類,問題會少很多.
可萬一以上都不是呢?
第一,
上級來的補助只限定申請資格,校方不過是經手人,有權力額外附加申請人義務嗎?
政府對弱勢者提供的補助有很多種,
如:6個月的臨時工作津貼--申請人須付出勞力以賺取工資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只須符合申請資格,不須額外付出勞力
社會局可以對低收入戶補助申請人說"你每天來打掃社區2小時,我才發給你錢,這是要教你自食其力"嗎?
第二,學生利用放學前課餘時間打掃上課環境天經地義,
可放學以後的打掃換補助,形同有償勞動,
是否應符合勞動部規定的最低基本工資?
是否要加保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