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民意支持年金改革 難道就應該改革嗎 ??


ycwang427 wrote:
申請年金改革是否合法釋憲好了.不過釋憲後不管任何結果,是否輸的那一方還是不接受..(恕刪)

釋字717不就是經典案例,裡面的一段經典釋文

“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縱有減損規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普通反年金改革的就算了,連擔任過大法官的楊仁壽都不認,不接受就是不接受

就跟阿扁都貪污到國際認證了,一堆人還是不接受,反過頭司法追殺馬英九一樣

可悲的台灣

ycwang427 wrote:
申請年金改革是否合...(恕刪)


小弟會同意釋憲的結果,至少那是最後一道防線了
感覺法律已經是擁有多數立委就能操弄的東西了
不相信釋憲,就只能移民了…
離開對自己已經無益的東西,是好事…
正如現在有能力的年輕人都出走海外一樣…
jack0101 wrote:
錯 ~ 年金改革從...(恕刪)

逆我亡是千古不變
怎麼會錯
民意只會要求選出來圍事的
別叫我出錢出力
才不管這群整天為名為利狗咬狗的人
ilkoei2 wrote:
您知道的,小弟力小言輕,不然就不會在這被踐踏了...(恕刪)

您這話沈重了

年金制度的錯誤不是你造成,你力小,可是你背後的團體卻不是
我舉一個經典案例,18%,如果你去台銀看,上面是這麼寫的

利息及利率:按月結付;利率為本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
五十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利率是存款利率加50%,但最低不能低於18%,有沒有很諷剌
這個利率到民國72年前都還是調來調去,為的是保障退休人員退休生活
但是73年以後,政府年年大幅調高軍公教薪資,與此同時,利率也開始狂降
理論上此時應該跟過去一樣調整或是廢除18%下限
但72年之後,就再也沒有修正過18%下限!
當利率下降時懂的設下限,當薪資狂漲時,卻忘了修正下限
一個立意優良的制度,就這樣演變成今天的污名18%

你沒有錯,但是你的高官前人在許多關鍵的退輔制度延革時加入太多自肥因子
早該被修正的制度也在他們的阻擋下吵鬧10幾年才走到今天這步

從改革替代率超過100%,優存金額下降,到馬總統的年改胎死腹中
那群設計退輔新舊制度交替的人,為了自肥,讓這社會付出多少代價
也讓許多在這制度下受惠的人誤以為這是合理制度
當改革來臨時,才會倍覺痛苦

ichirohiro wrote:
您這話沈重了年金制...(恕刪)


謝謝您讓小弟如釋重負…
小弟連一毛的18%都沒有…
理應不該受人踐踏~~

至於政府年年加薪的問題…
那就是給香蕉或給肉的問題了不是嗎?
想要好的員工,待遇就要給高不是嗎?
企業難道不是這樣的???
您若是好人材,會屈居22k?會沒人挖角?
所以問題是:為啥公務員考試都入取率3%以下?
空服員入取率也很低呀?有誰質疑她們為啥領那麼多嗎?
重點是開了給肉的條件以後,才跟獅子說只能吃香蕉的問題大些吧…
政府帶頭不要誠信,不是好事的說…
ichirohiro wrote:
..利息及利率:按月結付;利率為本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
五十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利率是存款利率加50%,但最低不能低於18%,有沒有很諷剌(恕刪)


優惠利率是存款利率*1.5,但最不能於18%,因為當時政府擔心會造成國家財政負擔。
優惠存款利率最高就是固定在18%,不是永遠18%,只是後來不知為何變成永遠固定在18%?然後馬政府把單純宣告利率的行政命令給法律位階化,變成要修法才能解決。
如果是永遠固定18%,那當初政府設定為浮動利率*1.5的行政命令有何意義?當時就直接列入法律了。
另外當時宣告優惠存款利率的行政命令是依照是否足夠保障軍公教退休後的生活,所以也不是都依照浮動利率*1.5,有時候若不夠政府也會主動往上加,若太多也會往下減,因為這只是行政命令,如同央行宣告利率而已。
民國68年,原本優惠存款利率是16.7%,但太高了造成政府負擔,所以宣告的是14.25%。
民國72年,原本優惠存款利率是11.33%,但考慮到物價上漲,政府又有點錢,所以宣告的是18%。
之後不知為何政府從此沒再宣告利率,就固定在18%了,最後馬政府通過立法將其合法化並擴大發放。
其實這應該是一種年金調整,不能夠說是改革,可是調整永遠
都不會動,如果自己管理自己的利率,誰會自己調低呢?所以
唯有改革讓外力介入才能夠推動調整,不過這卻會造成衝突.
不如把退休金正常化,全民共用同一套退休金制度,如此一來
無論制度怎麼變,因為大家都一樣,所以免去了許多衝突,也
保障了所有人的權益.
ichirohiro wrote:
釋字717不就是經典案例,裡面的一段經典釋文

“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縱有減損規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恕刪)


------------------------------------
補上前三句:
按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

很簡單的邏輯:
"已經退休" 是 "已終結之事實" 也是 "已終結之法律關係"。
已經退休者可以復職嗎?如果不能復職,他們應該得的酬勞也不能改。


為何年金改革不敢再提釋憲?
jack0101 wrote:
錯 ~ 年金改革從頭...(恕刪)


對於退休金領超過10萬的,是該改革! 但如果是領多的不砍,專找小咖砍給別人看,這是拿他們當替死鬼,演給人看的秀!
.
  • 1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