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代蝴蝶 wrote:
這個論點蠻好笑的,...(恕刪)
沒有什麼好笑
這是勞基法的基礎準則
勞基法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從這些就知道政府認定一天標準的工時就是8小時
所以超過8小時就是延長工時
去年初開始實施工時40小時,政府也認為這樣就是週休二日
政府也一直解釋工時40小時就是週休二日了,所以要砍7天假
結果勞基法第36條依舊是7休1
才有公司上班6天合計工時40小時不違法
這也是勞工團體出來抗議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