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jack wrote:
1.定罪主因:當事人承認
2.連記者都說:法官『罕見』單憑「即時通」對話,即認定雙方通姦有罪案
1.如果沒簡訊,你覺得當事人會承認嗎?
就算當事人承認,也必須拿出簡訊佐證才成立吧?否則隨便一個路人甲說自己殺人,法院就要判他殺人罪嗎?
2.所以就是有這種案例不是嗎?
你自己去GOOGLE一下,類似這種案例其實不少,但我的討論目的也不是爭論這類案件的多寡
我只是要回應你在75樓的問題,抓姦不一定要在床,只要有足夠的佐證,案子一樣會到法庭那邊
路跑一哥 wrote:
1.如果沒簡訊,你...(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