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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八仙彩趴未申請 新北市府難辭其咎

所以如果我在我家的頂樓弄一個違建,後來因此造成了公共危險,造成了傷害,
我住的城市市長要出來負責?因為他沒有事先發現有違建在他的轄區內。

任何一個政府有足夠的人力去事先發現有這樣的違規的活動在轄區內,
然後阻止這活動嗎?

當然如果是定期的安檢放水之類的,政府當然就有責任,


應該是從重罰業者著手,比較實際
標準消費災害以牟私利的嘴砲立委!

此次若有申請,會不會通過?會!
通過後的災害一樣是要市府負責。
那麼差別在哪?

重點不是執法,是這法根本不合宜。
要不要追究是誰讓玉米粉活動合法的?
若立委立法禁止玉米粉,就不會有此次意外。


polu wrote:
至少不會再聴到有人硬凹“私人場所”什麼之類的..(恕刪)


此言差矣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

公眾得出入場所亦包含屬於私人所有,且係私人或社會通念所允許或默示得自由出入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實也包含私人場所的概念
終究本來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就是屬於私人所有
例如,costco 限制"必須持有其會員卡者"才能進入,那麼 costco 不也是算私人場所了?

再舉例
路邊透天厝的騎樓
騎樓本身其實是私人場所,但在使用上仍為供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
那麼,騎樓下設置舞台,要不要申請?
是要以私人場所申請?還是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申請?

反正,講這麼多
還是有網友提到事件的核心
color party 本質上到底合不合法?

....
只有一句話:color party 是有哪邊不合法?

高先生身為立法委員,又是律師
既然不違法的活動,是要新北市政府負啥責任
只能說這群人老是想著自身利益,而消費別人的不幸

真的是不該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Ramsa wrote: 此言差矣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恕刪)

常聽人說律師會把黑的講成白的、白的講成黑的,所以政治人物若是律師,要先把他的話打折

yamhome007 wrote:
此次事件,不管是地方或中央都有責任,在意外發生時,中央和地方的動作不管是基於訓練有素,
或是其他與救災關聯甚低的因素,最後總要檢討和究責,方能亡羊補牢,避免下次悲劇再次發生。


整個討論串只有這個建議最實在,

其他的...

hittaku0413 wrote:
重點不是執法,是這法根本不合宜。
要不要追究是誰讓玉米粉活動合法的?


玉米粉本身不會自燃吧!
該禁、該管的是"煙"!
只是一堆立委本身就是老煙槍,難啊!
政客的嘴臉真的是醜的 從那個臉上真的可以看出來!
人家受傷 那個竊自暗喜 又有舞台可秀了 果然口水噴了滿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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