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u wrote:
至少不會再聴到有人硬凹“私人場所”什麼之類的..(恕刪)
此言差矣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
公眾得出入場所亦包含屬於私人所有,且係私人或社會通念所允許或默示得自由出入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實也包含私人場所的概念
終究本來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就是屬於私人所有
例如,costco 限制"必須持有其會員卡者"才能進入,那麼 costco 不也是算私人場所了?
再舉例
路邊透天厝的騎樓
騎樓本身其實是私人場所,但在使用上仍為供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
那麼,騎樓下設置舞台,要不要申請?
是要以私人場所申請?還是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申請?
反正,講這麼多
還是有網友提到事件的核心
color party 本質上到底合不合法?
....
只有一句話:color party 是有哪邊不合法?
高先生身為立法委員,又是律師
既然不違法的活動,是要新北市政府負啥責任
只能說這群人老是想著自身利益,而消費別人的不幸
真的是不該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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