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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以「支付命令」奪財土雞城老闆氣到心臟病發

撒哈拉的駱駝 wrote:
收到文,不管真假一...(恕刪)


這倒是真的

不管怎麼說 收到假公文去問問波麗士大人總能報案的 真公文當然就不用說

不管有沒有法律素養 我覺得這應該是一般人都能夠輕易做到的確認步驟

EAPON wrote:
今天支付命令也不是...(恕刪)


就算你多重視法院文件,接到時多慎重面對
當債務人實際收到的第一份文件已經是執行命令時,
再多的尊重於慎重,都無濟與事

主張修督促程序而非廢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有其存在的目的
但讓只有形式審查的督促程序擁有需經各級法院審理的判決相同效力
實有不妥之處,

lovejerry999 wrote:
就算你多重視法院文件,接到時多慎重面對
當債務人實際收到的第一份文件已經是執行命令時,
再多的尊重於慎重,都無濟與事

主張修督促程序而非廢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有其存在的目的
但讓只有形式審查的督促程序擁有需經各級法院審理的判決相同效力
實有不妥之處,

接到執行命令之前會先接到支付命令吧
沒道理支付命令漏接而執行命令就會接到
而且法院的公文都是掛號信
沒人簽收的話到頭來在郵局被退件
在法院那邊不會有簽收紀錄

法院公文都是往戶籍地送
除非你戶籍地都完全一直沒人,不然根本沒有所謂收不到的事
當然...
我這邊遇到的案例最多的視拒收
看到法院就像看到鬼一樣
都以為拒收就沒事的
這觀念才真的會死人

EAPON wrote:
接到執行命令之前會...(恕刪)


寄存送達也是一個常見的送達方式
郵差按理會將通知單或貼或投入信箱中,但誰知道通知單是否不會離家出走

就我所見的實際案例就有2件
一個是跟本沒看過紅單,另一個是出差回來連執行命令一併收到

lovejerry999 wrote:
寄存送達也是一個常見的送達方式
郵差按理會將通知單或貼或投入信箱中,但誰知道通知單是否不會離家出走

就我所見的實際案例就有2件
一個是跟本沒看過紅單,另一個是出差回來連執行命令一併收到

支付命令以寄存送達完成的要件還滿嚴苛的
必須要現居地和戶籍地為同一住所才能成立
而寄存送達查成通知的情況則是會再延長10天為生效日
加起來是一個月的時間做為緩衝
而且目前幾件抗告成功案例都是以非住所為送達標的

如:
100台抗660號裁定、100台抗306號裁定都是
只要能主張寄存送達位置非自己住所,基本上都能抗告成功
所以,目前來說上新聞的案例都不是寄存送達造成的
因為真的遇上查封令的時候多半就真的會去找律師了
被寄存送達的,律師就會幫忙找解套方法了

上新聞的目前多半是放著支付命令不理...
這個只要觀念不改,修再多法都沒用

常跑法院的都知道
類似案子最常遇到的就是不動產持分拍賣
一般人都以為反正持分不好處理,所以就不管他
連優先購買權的通知都放一邊
結果得標人主張共有物分割的時候,房子被整間拍賣的時候才在那邊唉
這種CASE在法院天天演,每個人都是一樣的說法:
『我當初沒收到不算數。』
結果法院簽收通知每件不是收件簽收就是拒收,還沒遇過寄存送達的方式
所以實際上要治本的方法還是要把觀念改過來
不然修再多法都白搭

z0930355 wrote:
高雄市一名開土雞城...(恕刪)


先不要講懂不懂法律。

一條法規,可以讓詐騙集團鑽漏洞,以亂槍打鳥式的方式,來詐騙金錢。

即使沒達到目的,也許也有少部份的受害者跟文中的老闆一樣遭遇了許多麻煩。

不檢討這條法,看是要修還是要廢,竟然還先怪起了一般民眾不懂法規。

一直覺得學法律的,腦筋應該要很清楚才是,像陳夢吉一樣。






EAPON wrote:
支付命令以寄存送達...(恕刪)


寄存送達的條件嚴苛?我是覺得還好
只要用寄存送達這四個字去搜尋應該可以發現
用寄存送達的狀況不算少見

當然,你貼的抗告我看過,但如過實際住在戶籍地時
跟本就無從對抗起,一旦寄存送達時,債務人是否能即時知
悉,只能靠那張紅單子,而且只有一次機會,30天的時間就決定
了你的一生,而最重要的是,那30天是只紅單的存活時間。

你一再提出的都是當事人已收,拒收等,當事就知道此事的狀況,
我所看到的是當事人在支付命令確定前,跟本不知道支付命令的存在,
支持修法是認為要給與後者一個可以救濟的機會,畢竟後者單純是程序設計上疏漏造成的
我的看法是,無論訴訟經濟有多重要,都不應重於對人權利上的保護
法律並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但對於斯時跟本不知權利遭侵害,而無法適時主張權利的人,是否也不需保護?
遑論這個侵害方式是因法律設計而起.

lovejerry999 wrote:
寄存送達的條件嚴苛...(恕刪)

如果是在寄存送達認定上的話
有問題的就不是在支付命令的法條
而是在寄存送達的問題
那麼要修改的是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原則的相關法令
而不是支付命令了

現在根本來說,除了人民對於法院公文的重視程度宣導外
其實主要須要做的是救濟手段
如果支付命令的效用等同判決的話
那麼再審的門檻也應該放寬才是
簡易庭好歹有再上訴的機會

單純只是將法條廢除並不是根本的解決辦法
但是只要一般人遇上訴訟相關的事情心態不改
問題永遠沒辦法從根本解決
這個情形沒了,還是會再衍伸出新的手法出來搞事
EAPON wrote:
如果是在寄存送達認...(恕刪)


你說對了一半,
支付命令及寄存送達二種設計
如各自單獨檢視,該設計並無問題
支付命令是節省訴訟資源,讓無爭議的金錢債權盡快確定
寄存送達則是為了程序能順利進行而設計的
但今日二者合併卻發生了意外的效果
如果這二種設計是必要存在的
那就從除去該效果的方向進行。

真正出問題的是經確定的支付命令有太強的法律效力
主張修改的是認為不該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而是只賦予單純的執行名義(如本裁)。
但司法院似乎不願意,
我認為,或許放寬支付命令的再審條件算是折衷的方式。

支付命令只是確定債權與債務而已.可以去打債權確立的訴訟救濟..有很多人可能是欠銀行.銀行把債務賣給其他金控..而債務人不認識金控公司.所以不理他.否則單憑偽造的本票就可以拍賣房子? 我是很存疑?

債權確立要對方提示幾年幾月幾日交付?支票還是匯款?現金?對方必須提示存摺借錢那天有提現金.你本票借據寫100萬卻提不出領款匯款證明?存摺裡沒有超過10萬然後身上有現金100萬?金額必須合理.那個沒有那麼容易舉證.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法官這麼好騙喔?檢察官也都吃稀飯的喔?偽造本票?這更好笑.驗指紋啊?玩具本票隨便簽名就算數?

拍賣前要公告鑑價.你不同意價格換你自己去鑑價一來一回可以拖很久..就算你都不理他.從本票裁定到支付命令到真的拍賣至少一年以上..有很多方式的訴訟可以救濟..真的遇到詐騙公司.你可以告他刑事.詐欺.我是不太相信找的到人的這種案子可以成功?

一般都是騙了ˋ找不到人了.找的到人有名子有地址還會被騙?聽聽就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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