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龍20 wrote:
法條:
刑法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條不知適不適用
刑法?
不用自己找法條啦... 報案的時候 警察就會幫你在筆錄上拉選了, 沒有什麼第幾條的啦!(如果是寫"告訴狀"到地檢署提告才需要寫第幾條啦!)
P.S. 如果我是wangchungte... 我就肯定會去報案... 因為這樣以後才有經驗可以教孩子啊!
stassen71 wrote:
看一下1分鐘時路口有一台藍色貨車,不過我覺得那位大大應該是推論,而無法證實吧...(恕刪)
比對白車正義姊的行車紀錄器 , 1:53截圖

2:18 小貨車駕駛詢問啥事 , 正義姊 : "蔡正元逃走了" !!
擋車白色休旅車影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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