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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條文與現行法規不一致之疑慮


continuum wrote:
要不要去查一下 服貿條文以及CPC對應的有哪些 ?


WTO會員國的談判開放幅度,都必須與WTO承諾對照比較,台灣是已開發國家,承諾開放的項目有哪些,中國是開發中國家,承諾開放的項目有哪些,比對 CPC 的行業分類號,這些一目了然。

你以為台灣已經遵照加入 WTO 所承諾的條件開放了嗎?來,看看美國 2014 年的貿易障礙報告怎麼說:

全文網址: http://udn.com/NEWS/WORLD/WOR6/8584581.shtml

美國今年度貿易障礙提出,台灣對衛星電視廣播服務、輸配電、管道天然氣、高速鐵路等有外資投資49%比例限制,其中航空公司、貨運承攬業、空運與餐飲業,除外資持股上限為49.99%外、個別外資持股上限25%外,上述行業仍禁止中國大陸投資。

z759134628 wrote:
任何兩國簽署協議都不會把國內法條條列進去
這不是必然的事嗎?
現在的學生真的是不學無術耶
你不管以什麼理由到別人國家
就必須遵守別國的國內法
連這點常識都不懂.....


fe1icitas wrote:
因為必須連結到現行國內法規,乃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則沒有協議/條約會去把國內法寫進去的


你們都錯了,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第九章 自然人移动
(二)合同服务提供者是指一方自然人,其:
  1.为一方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的雇佣人员,为履行其雇主与另一方境内服务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临时进入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
  2.受雇于一方的公司或合伙,该公司或合伙在其提供服务的另一方境内无商业存在;
  3.报酬由雇主支付;并且
  4.满足另一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该方境内提供此类服务的任何其他条件;


協議條文中有連結到國內法令,但是我們的服貿協議就少這關鍵的一條,因此什麼兩岸關係條例或大陸專業人士等法令都沒有被連結進來,如果這樣就徑自認為國內法令及於服貿協議會不會太阿Q了。

另外!我們的服貿協議抄新加坡,抄很大。
jackwan wrote:
第九章 自然人移动
(二)合同服务提供者是指一方自然人,其:
  1.为一方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的雇佣人员,为履行其雇主与另一方境内服务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临时进入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
  2.受雇于一方的公司或合伙,该公司或合伙在其提供服务的另一方境内无商业存在;
  3.报酬由雇主支付;并且
  4.满足另一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该方境内提供此类服务的任何其他条件;


協議條文中有連結到國內法令,但是我們的服貿協議就少這關鍵的一條,因此什麼兩岸關係條例或大陸專業人士等法令都沒有被連結進來,如果這樣就徑自認為國內法令及於服貿協議會不會太阿Q了。


第九章中,只有合同服務提供者有這種連結規定耶

你喜孜孜貼出來的意思莫非是說,中國與新加坡的FTA中,只有合同服務提供者需要適用連結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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