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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的問題??(更新)


pepsi8250 wrote:
原本刑法就是這麼規定...(恕刪)


人性本濺

人性本善的話

喝酒本來就不應開車

警察本來就不應該酒駕臨檢
原本有原本的法律尺度
但如果修法過
還可增加成伴侶對嗎?

kantinger wrote:
原本有原本的法律尺度...(恕刪)



其實講到這個亂倫~~

就已經是”個人倫理道德“的問題了~~

並非是“多元家庭”原本的美意

刑法明明就告訴你這是錯的!

但是你們雙方你情我願~~

刑法也顧及情面~~讓你們自己決定!

如果有人要怪是因為”多元家庭“而引誘犯罪!

那強姦犯是不是也可以有理由說~~

因為這個女人穿的太辣~~因為國家法律不夠嚴格!

所以引誘我犯罪!

那麼國家是不是一定要制定一條法律,全台灣的女人都不能穿的太辣!

就變成像是某些國家一樣~~都要把臉遮住!不準穿的太暴露!

並不能這樣說吧!是吧!

所以~~這其實已經是”個人倫理道德觀念“的問題了

自己的行為不檢點~~還反過來怪別人!怪國家!

這樣是不對的!
這種公民議題在歐洲公投就搞定了

台灣都被這群政治白癡綁死

不過要是開放公投同志團體一定兵敗如山倒

如果你們一定偷渡些有的沒的

連我這種贊成同性婚姻的都會給他們一個閉門羹

不用在那邊哈啦甚麼異性戀踐踏同志

法律本來就是集成公約

不可能尊重少數

其實同性婚姻多年的爭取社會的對話很多

雙方在溝通觀念上其實沒多大落差

我相信社會上一定會給予祝福

一個甚麼鳥毛的多元家庭

老實講聽過得還沒幾個

社會信任的基礎根本不夠

要強渡關山

大多數人會有一種被捅了屁眼的惡感

是!你們有很多大道理

但是政治會給贊成的人死一百萬次






其實伴侶契約現在就可以訂了,只是缺少了國家登記"唯一伴侶"和"協議遺產"這兩塊
當然這兩塊很多人都認為是核心,但是伴侶可以單方面解除,遺產協議當然也可以撤銷
選擇伴侶的權利如果無限,那法律對選擇的保障,其實重點就在伴侶權的保障(契約公平和排除他人的干涉)

不管道德,因為沒有意義,單純看伴侶權這個權利,草案將伴侶權定性為契約,主體不限,權利義務關係依當事人自己訂定,連遺產也是協議

上路後,會出現的紛爭可能是:1.契約解除不公平正義 2.合法的唯一伴侶VS不合法的伴侶

對1,有可能說伴侶不同於配偶,當然不能相提並論,並且依法本就可以單方解消,一方弱勢是契約自由

對2,可能說合法的當然大於不合法,其他人當然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但是伴侶權的重點不就是在於任意選擇和互相扶持嗎
而伴侶不限關係,假設親朋好友登記的唯一伴侶VS沒登記但相互扶持的情人,是否情人完全沒有請求的權利
可能又會造成另外一群弱勢(不論同性異性)

我覺得這是很詭異的事情,草案說保障選擇權,但是權利行使充其量只有"我是唯一合法伴侶"的宣示效果

結論;伴侶權當成守候一生的任務太過沉重,也負擔不起,當成身分關係遺產繼承的法源也保障不足
作為兩人生活公約和緊急事件聯絡人國家社會福利的發放對象可能比較稱職......
當然很多人會認為這樣就夠了,但是我認為法律保障的制度,如果缺少公平正義,不如留給私法自治吧..
Lisa_Hsu wrote:
表面上打同志悲情牌,其實是小三合法化,加上強勢者可以隨便要弱勢者滾蛋,這法到底在修啥啊!

昨天詢問了網路作家老夏。

我問:表個態好嗎?
老夏答:換位思考,今天我們的世界以同性戀者為主,也就是定義的「正常」,這樣,我們這些身為「異類」的異性戀者,是要求他們承認我們的戀愛和成家權利,還是希望他們愈加歧視我們而我們更高興?
不是傷天害理的事,當然可以開放。有何不可?

問:就怕合法化後被拿來做傷天害理的事啊?
答:只是同性婚姻合法罷了,臺灣還有重婚罪,諒誰也不敢亂來。
轟趴?現在就有了,而且常聽到的不是同性趴,而是一男多女的雜交趴。異性戀的一元化世界也不見得很美好。
況且現在違法亂紀、貪汙瀆職、苟且推托、得過且過的一堆,這比「可能的」傷天害理是還嚴重。

問:這條法律之所以不通過跟傳統觀念其實關係不大,而是一但制定後需要一堆相關法律來約束這條法律才是真正的大麻煩。
答:沒關係,領導們是有智慧的,人民群眾也是有智慧的。

一日華為人,一生華為人

pk-king- wrote:
先說好不打臉的,閒聊...(恕刪)


看到那張表格的歸納 納悶?

為何原本很自由選擇 結婚與不婚 同居 分居 選擇共享 獨立......

又要多制定一套規定來限制變成另一種特殊的關係模式?

何謂真自由 真多元 ? 真的值得思考.....

如果單身跟多隻愛貓狗一生相處 是不是也要納入另一種多元? 並竟也是很好的伴侶

單身算不算是多元的一種?

的確.....婚姻制度如同諸多制度 有他與時俱進需要調整的地方~

也需要更多討論

多元成家的概念很具理想未來發展性~是需要多討論與發展也需要時間

絕對不是倉促制定一個法律來限制...

這樣是不健全的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

magi378 wrote:
今天我們的世界以同性戀者為主...(恕刪)


以生物學的基本學理.
此若可能為真, 或有發生的可能.
人類這以種類應該早已經已經絕滅了...
同性戀若其為基因表現所致.
永遠不可能為種類或族群的主體基因表現型!
magi378 wrote:
不是傷天害理的事,當然可以開放。有何不可?...(恕刪)


跟動物結婚, 或獸交常態化, 合法化, 是傷天害理的事嗎?

magi378 wrote:
問:這條法律之所以不通過跟傳統觀念其實關係不大,而是一但制定後需要一堆相關法律來約束這條法律才是真正的大麻煩。
答:沒關係,領導們是有智慧的,人民群眾也是有智慧的。...(恕刪)


真是諷刺!!!!
回答真高竿, 既不會得罪某族群但卻已間接表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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