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jack wrote:
最高法院認為執行合法監聽行為時~偶然監聽到其他案件之證據~則該證據即有證據能力~
然後你也認為分案調查可以挪用~那又請問偵辦“重大司法風紀事件”這行政違失~可不可以挪用?
不過不管如何~拿來論“關說事實”的證據力是有的~不知道您對這司法關說的看法如何?
對不起,不是這樣解釋的.
最高院的解釋是給檢察官,得以拿來做為其他刑事偵辦的依據來分案.
但法就是法,既然他規範不能給其他機關,也就是只能自己的檢查機關刑事偵查所用.
.不能提供給任何檢查單位以外的單位機關.不能給您所謂的行政違失所用.
既然不能拿給其他行政機關所用,又怎麼能有證據給任何的行政機關處分?
第18條(監察所得資料之保守秘密)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現在雜音還很多,以法論法,在論法上既然各位還那麼有意見,
就先把法論完,以免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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