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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文的 [大家對"司法關說"的看法?] 被移文了~

全台灣超過50%的人
支持 憲政體制下所有的"關心"&"練肖話" 都不該被追究!


台灣人真是大恩大德啊!

大官們看到沒?
以後照著做!包你沒事!

vutuv wrote:
第17條 通訊監察所...(恕刪)

最高法院認為執行合法監聽行為時~偶然監聽到其他案件之證據~則該證據即有證據能力~

然後你也認為分案調查可以挪用~那又請問偵辦“重大司法風紀事件”這行政違失~可不可以挪用?

不過不管如何~拿來論“關說事實”的證據力是有的~不知道您對這司法關說的看法如何?
這幾天看不太懂新聞在播啥,立委一直說違憲,非法監聽,可是我沒看到有監聽王金平啊,特偵組公開的譯文也的確與柯建銘背信案本身有關啊,連司法關說也與背信案有關啊,為何立委一直說非法監聽,違反通訊什麼法,媒體也都這樣說,到底誰對啊,回歸本題,我反對司法關說
jedijack wrote:
最高法院認為執行合法監聽行為時~偶然監聽到其他案件之證據~則該證據即有證據能力~

然後你也認為分案調查可以挪用~那又請問偵辦“重大司法風紀事件”這行政違失~可不可以挪用?

不過不管如何~拿來論“關說事實”的證據力是有的~不知道您對這司法關說的看法如何?

對不起,不是這樣解釋的.
最高院的解釋是給檢察官,得以拿來做為其他刑事偵辦的依據來分案.
但法就是法,既然他規範不能給其他機關,也就是只能自己的檢查機關刑事偵查所用.
.不能提供給任何檢查單位以外的單位機關.不能給您所謂的行政違失所用.
既然不能拿給其他行政機關所用,又怎麼能有證據給任何的行政機關處分?

第18條(監察所得資料之保守秘密)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現在雜音還很多,以法論法,在論法上既然各位還那麼有意見,
就先把法論完,以免失焦.

linenland wrote:
這幾天看不太懂新聞在...(恕刪)

這位小兄弟,請您把這層樓有關的法律敘述看完,
再重新提一次您的問題好嗎?
不然還要從最初始開始講,既失焦又累呢.
tecowang8 wrote:
全台灣超過50%的人
支持 憲政體制下所有的"關心"&"練肖話" 都不該被追究!
台灣人真是大恩大德啊!
大官們看到沒?
以後照著做!包你沒事!

閣下恐怕一部分說對了,還真沒事.
咱們的法律就是沒有刑事罰則,
沒有罰則就是會天天發生,不要像某人直接說自己有洩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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