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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之總結


白色の瞳 wrote:
十分鐘後,洪請求再次飲水,陳毅勳以為洪在逃避體能操練,直接大罵洪員,且不讓洪員喝水(恕刪)

很正常阿,論誰看都覺得在裝死,沒什麼了不起。
操不起?不要違紀阿。
誰讓你違紀?怪我囉?

fayever wrote:
你確定?上下班時間你去內湖一趟看看三公里要多久。
而且一年胖十幾公斤的問題呢?
違紀帶照相手機的問題呢?
等你回答喔
...(恕刪)



我可以不要回答嗎?
步行,是指人或其他兩足動物使用比跑步慢的速度行。

在人類或其他兩足動物中,一般來說,步行是用腳步進行的,且在步行階段中,只有一隻腳會離開地面。相反,在跑步的中開跑的時候,一般均是雙腳離地。

根據統計,平均十一個月大的幼兒便能走路[1],而平均老年人步行的速度是4.51 km/h ~ 4.75 km/h,年輕人則為5.32 km/h ~ 5.43 km/h[2][3]。而在行人路、小徑或路上行走的人則稱為行人。



年輕人步行時速5.3公里,結果開車開三公里卻要18分鐘,請問這是要怎麼開的。

白色の瞳 wrote:
我可以不要回答嗎?...(恕刪)

不行阿,你不是說台北市嗎?
用走的不行,用跑的阿,三千18分是很鬆的標準呢。
也去開車看看要多久阿。

笑你不敢啦
白色の瞳 wrote:
7月3日上午室外溫度過高,已達到「紅旗警戒(危險係數為41)[注 1]」[48],進行體能訓練時,全體禁閉生被要求做高難度的伏地挺身,腳置板凳上、手放在地板上,呈現高低落差姿勢,手在胸口還要併攏為心型(俗稱「心型伏地挺身」)[49]。洪做了十幾下,腳撐不住,不斷從板凳跌倒,向戒護士陳毅勳反應,陳要求繼續做,洪於是再做了三十幾下,做操練途中洪要求喝水,第一次陳毅勳准予飲水,十分鐘後,洪請求再次飲水,陳毅勳以為洪在逃避體能操練,直接大罵洪員,且不讓洪員喝水


謝謝你幫我們找到好資料,你的資料透露兩個重點:

1.全體禁閉生被要求做高難度的伏地挺身
(這代表軍方一視同仁,沒有刻意操洪仲丘)

2.第一次陳毅勳准予飲水,十分鐘後,洪請求再次飲水
(這代表陳毅勳沒有特別對洪仲丘不好,也有給他喝水,但他兩次要求喝水僅僅只隔10分鐘...陳毅勳拒絕並不違反常情)




關於上一篇...你回答不出來就直接承認吧!想隨便一語帶過喔!哈!!

白色の瞳 wrote:
7月3日上午室外溫度...(恕刪)



是只有他一個人做,還是被關禁閉的通通一起做?!
是完全不給他水喝,還是給他喝水了,10分鐘之後他又說口渴了?!

天啊?!你連引用資料都可以達到打你臉的效果,太神奇了!

白色の瞳 wrote:
重點在於洪員能不能負荷此種強度的操課。(恕刪)

那其他人都能負荷,為何獨獨洪員不能?
是他有問題還是其他人有問題?
如果是因過胖導致不能負荷,為何他當兵一年能胖十幾公斤?
如果他知道自己不耐操,為何要違紀?

等你回答喔
fayever wrote:
那其他人都能負荷,為...(恕刪)




542旅憲兵官蔡忠銘收到旅部連要將洪仲丘送禁閉的公文,

認為洪的體能狀況「帶照相手機被查到」的情節都不應送禁閉。


白色の瞳 wrote:
542旅憲兵官蔡忠銘...(恕刪)

憲兵官認為能不能關跟洪員本身的狀態沒有關係。

如果是因過胖導致不能負荷,為何他當兵一年能胖十幾公斤?
如果他知道自己不耐操,為何要違紀?

沒回答問題,零分。

fayever wrote:
憲兵官認為能不能關跟...(恕刪)


好,你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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