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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案協商破局 郝龍斌遺憾

豆子小珍珠 wrote:
所以建商究竟是算通知還是送達了?
反過來說,法院傳票能不能也來這招?因為不收就說沒被通知(或送達?)。...(恕刪)


樂揚建設委任律師則指出,舉凡法律上各種「集會」或「開會」之通知,如股東會、董事會等,實務上都是採取「發信主義」,都更條例也沒有強制規定,權益相關人一定得收到信不可,所以程序上並無瑕疵。

高等行政法院當初裁決,如果公聽會通知書採到達主義的話,「則公聽會之舉辦將曠費時日,而陷整個都市更新程序延宕至不能進行之窘境,顯失立法之原意,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判決書P.13)

最後,大法官釋憲判決確定,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送達」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以上確定本案只達到「通知」未達「送達」的法定標準。違憲無誤!
killy_chu wrote:
樂揚建設委任律師則指...(恕刪)

看來是張岳飛在發文

樂揚是主管機關嗎?
什麼是公聽會、聽證會?
樂揚可開聽證會嗎?

大法官也說 公聽會僅提供主關機關參考審議
那不是跟行政法院說法一致,因僅考參考
所以通知 採發信主義
沒有什麼太大法律問題
當然如何解釋就是再打行政訴訟
違憲案聲請人可以聲請個案再審
個案有否違憲根本不是大法官職權
而是行政法院職權

呵~
只能說蠻有趣的張岳飛的發言

節錄釋字709
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所規定之舉辦公聽會及由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亦僅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非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

kf211434 wrote:
醒醒吧,孩子你以為跟...(恕刪)


同意戶的權益在王家手上? 請問同意戶是跟誰簽約

而且依你講法同意戶為什麼不先妥協 還公開說不接受沒有王家的房子

為了多數人私利就要犧牲少數人的財產 相信你沒有自己土地才會這麼說

豆子小珍珠 wrote:
到現在還提仁愛路趙家...(恕刪)


請你告訴大家不走司法程序能排除的方法是什麼 謊話ERIC都說不出來

都更有強制性 文林怨有嗎 同意戶公開不放棄王家你要無視嗎

判決必須加入都更說法在哪裡 同意戶不納入王家又哪裡違法

協調會如果不行那副市長為什麼要開 你也可以代表同意戶出馬阿(只要你願意)

狼0226 wrote:
你完全搞錯了吧.現在...(恕刪)


建商不給就拉倒阿 沒有人逼他接受 如果同意戶重新簽約你看他們會喊多少

dirtypoint wrote:
看來是張岳飛在發文樂...(恕刪)


是阿 僅供參考而已 那麼王家不管有沒有參加公聽會收到信都一樣會被強行納入

還有行政院什麼時候能解釋憲法了
dirtypoint wrote:

樂揚是主管機關嗎?
什麼是公聽會、聽證會?
樂揚可開聽證會嗎?

大法官也說 公聽會僅提供主關機關參考審議
那不是跟行政法院說法一致,因僅考參考
所以通知 採發信主義
沒有什麼太大法律問題
當然如何解釋就是再打行政訴訟
違憲案聲請人可以聲請個案再審
個案有否違憲根本不是大法官職權
而是行政法院職權
...(恕刪)


誰在跟你講「聽證」?
都已經把沒辦「聽證」的部份拿掉了,
結果你自己還把沒辦「聽證」為違憲的事實,拿出來宣導!

想説幫這案翻盤看看,怎能提從頭到尾沒開過的「聽證」會呢?
當然是試著證明看看當初的「通知」程序,會不會已經達到「送達」的標準了!
很可惜,透過檢視建商律師的主張及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都不達「送達」的標準!

殘念〜確定翻盤無望


killy_chu wrote:
誰在跟你講「聽證」?...(恕刪)


在台灣 個案是否違憲本來就是行政法院的職權
不然幹嗎還再審

仁愛路都更案法官直接拿違憲k台北市政府
難道你不會看判決書
只會打鍵盤?

第273條(再審之事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dirtypoint wrote:


在台灣 個案是否違憲本來就是行政法院的職權
不然幹嗎還再
...(恕刪)


第一次聽到,
違憲是行政法院的職權之説!???

違憲是終審大法官判定的!
在審是針對個案救濟之設計,
這才是下級法院被付與之職責!
dirtypoint wrote:

仁愛路都更案法官直接拿違憲k台北市政府
難道你不會看判決書
只會打鍵盤?

...(恕刪)


違憲宣告之效力,本身就等同於法律!
法官拿他案違憲之説,作為判決之依據
這有甚麼好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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