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兩烘乾老橘皮 wrote:
請告訴我,行政院秘書長,是沒有實質影響力?
法官沒有引用貪污罪行來做為判決的基礎,故意選擇較輕的恐嚇得利罪,是放水開後門,因此民間又出現「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的聲音,法院的權威再度受到傷害。
法院的判決有其法律專業的邏輯,我們再不滿意,也須尊重法律的邏輯。但是法院在做出重大判決時,多少須考慮社會氣氛。如果法官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也請把判決書寫得平淺些、周延些,務必要能說服社會大眾。大多數民眾都是法律文盲,但他們確信林涉貪污;而法官以恐嚇得利罪判刑,就需要對社會說明為什麼不是貪污。
這份判決「讓人大感意外」,是因為檢方起訴林的罪名,分別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第15條「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4項罪名提起公訴。這些罪名十分嚴重,依法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結果只輕判7年4個月,幫忙洗錢的親人事證清楚竟全部無罪,與社會集體心理落差太大,因而造成反感。
判決不符社會期待
法官輕判的原因可能是認為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僅依恐嚇得利罪判5年半;而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合併執行7年4個月。而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職務上要求賄賂及隱匿貪污的部分判決無罪。
希望法官說清楚的是,身為行政院祕書長,為何認定他「沒影響力」?祕書長是幹假的嗎?這與社會認知差距太大。難怪很多人堅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法官會如此判決, 一定不怕你罵, 站的住腳. 其理由, 引用判例, 批駁檢察官起訴的罪名, 都會寫在判決書中. 你看完後, 再發表感想.
底下的內容, 是把我的舊文重貼. 有助於你理解實質影響力. 藍色字體是新增部分.
先請下面幾位救援投手登場.
案例1. 二次金改第一家庭收受超過2億元資金, 包括陳前總統, 元大/國泰/開發金個集團等21人, 二審無罪.
判決理由: 金改合併事項, 非屬總統職權, 收受款項並無對價關係. 既然根本沒有黑錢存在, 馬永成洗錢罪也不成立.
總統都無實質影響力, 何況秘書長?
案例2. 高捷公辦六標, 檢察官起訴多位官員圖利和貪汙(有興趣請查底價和得標價, 真的精彩). 當時高市工務局長收200萬, 交通部主秘(評決小組主席)收300萬. 二審判決結果收200萬9個月, 收300萬無罪. 多收錢的無罪, 拿的少蹲9個月, 神奇吧.
判決理由: 雖然評審委員是公務員, 但高捷是民營公司(中鋼31.3%, 榮工10%, 國家發展基金10%,), 不適用採購法, 沒有貪汙圖利的問題. 只查到工務局長打電話告訴廠商底價, 判9個月背信罪. 雖交通部主秘收300萬, 無證據顯示有洩漏底價(查不到主秘和得標商有任何訊息往來), 無罪. 收錢都無罪了, 沒收錢當然無罪.
此案的判決書, 我以閱讀技術規格的精神, 印出全文拜讀過. 讀完之後, 從喉嚨發出F...
案例3. 民進黨高立委志鵬收受150萬元後, [關心]國有財產局台中某市場土地租售案,二審無罪.
判決理由: 國有土地讓售[非立委職權]。
為了平衡報導, 中場休息請啦啦隊上場
案例4. 台中市張宏年議長收2xxx萬, [協助]電玩業者取照, 無罪.
判決理由: 議長無電玩執照的議決權.
上面4個無罪的例子, 若是收錢沒有對價關係, 應該沒事. 收錢但無直接影響力(議決權), 也沒事. 案例1兩著兼而有之, 當然無罪.
PS: 務必注意, 精明律師讓你住天堂, 楞頭律師讓你住牢房.
------重貼完畢------
這樣你的心情有好一點了嗎? 還有法官是[依法判決], 他的工作不是[符和社會期待].
kevin-a1 wrote:
我剛聽到這個新聞真是...(恕刪)
最好立委就無實質影響力.
立委可以審預算, 不聽話就歡亂砍一通,
不然為啥林立委還要分啥3323的,
就是要多疏通幾位立委一起貪汙.
是司法檢調跟法官不敢辦,
3323到底有哪些人根本不敢查,
輕輕放過一點也不意外阿.
還是說你以為這些商人頭殼壞掉,
故意把錢丟到水裡,
專門送錢給無實質影響力的立委??
其實照這種標準,
賴素如根本就冤獄,
國賠有得賠了....
這案子從一開始就說明不會有罪了,
不然林益世為啥敢嗆聲? 為啥林仙保全身而退?
這件事情特殊在於司法是被輿論逼迫,
不得不辦的案子,
賴也是迫於輿論只好收押,
不過現在應該可以討論要國賠賠多少了.
照這樣利用白手套收賄的不也應當無罪??
找幾個沒有公務員身分的白手套收就好了.
說實話這件案件連個介紹人都有一千萬,
我根本不相信金額沒上數十億,
檢調根本就只查曝光部分的....
至於扯其他案件的反觀魂,
實在沒有必要,
有罪有證據就抓去關!
沒啥好護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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