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cules6681 wrote:
合法的定義不是航警可以決定的,
而是他的行為須在權行使相關規定規範中,
如果受侵害的人提出異議,則須交由警察局內部調查或法院來判決,
航警局已經發言說該3名航警執行手段違反規定,所以,"不是合法"的行為,
只是對人權的侵害與人身傷害的嚴重程度須待調查後才能確定。
Youshouldreborn wrote:
不要只用單一事件當榜樣,否則還是有可能會被"合法"的打爆頭
他臉上的傷勢第一擊...(恕刪)
我之前有說,這事件的航警已遭停職調查,自然是說,此事件有瑕疵。但航警是否有違法,我不會像各位如此有專業,會等調查結果出爐後,再看報告內容決定。
我原文也只是善意提醒,不要以此事件作唯一榜樣,認為可有登機後,就有權不下機,否則自己可能會吃虧。
美國警察不會像台灣警察一般,出過事就變小孬孬,反而會讓行動更合法無瑕疵。
當然,接不接受無所謂,反正,出事倒霉有各人擔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