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wcs wrote:
我有想過地方修法,後來想起,以前搞過一次,中央釋憲、解釋,非地方自治權責,無權修法,直接堵死你。
最好的方法,應該是,在立院修預算法,支持藍白在2025年3月,通過2讀的預算法修法案,新增一條明定超徵3000億就普發1萬現金,罷免反對修法普發的立委、民代。
你應該誤會了啦!
各縣市的自治條例是各縣市自行訂立,與立院無關啦!
金門根據自治條例普發現金已經行之多年,另外像新竹縣竹北也曾普發現金啦!
金門縣政府根據《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為感念縣民於戰地政務時期之犧牲奉獻,將針對設籍本縣年滿55歲至64歲,且於戰地政務終止前(1992年11月7日)設籍累積滿10年、年滿16歲者,發給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三節慰助金。
地方政府要不要發錢,取決于地方議會是否通過決議啦!
通常通過決議將普發現金相關規定定訂於自治條例之中,地方政府就能按規定辦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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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資料:
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用以規範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的法規。 它們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行政機關公布,具體名稱會因應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而有所不同,例如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縣(市)稱「縣(市)規章」,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自治條例的定義和制定
自治事項或授權制定:
地方自治團體,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可以依據其自治事項,或依據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通過與公布: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再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才稱為自治條例。
名稱區分:
自治條例的名稱會根據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而有所不同,例如:直轄市:直轄市法規
縣(市):縣(市)規章
鄉(鎮、市):鄉(鎮、市)規約
自治條例的效力和監督
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上級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或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
罰則的規定: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可以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但鄉(鎮、市)規約則不能有罰則。
罰則的監督:
如果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在發布前需要經過行政院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以確保其合法性。
其他監督方式:
對於沒有罰則的自治條例,發布後通常需要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自治條例的適用範圍
創設、剝奪或限制權利義務:
自治條例可以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權利義務。
地方自治事項:
自治條例主要規範地方自治團體的事項,例如組織、人事、財務、公共事務管理等。
法律授權事項:
法律或上級法規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事項也可以納入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自治規則:
除了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也可以訂定「自治規則」,其效力位階低於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
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也可以訂定委辦規則。
總之,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重要的立法權,用以規範地方事務,並保障居民的權利。
ms86 wrote:
你應該誤會了啦!各縣...(恕刪)
剛協助通報一例境外移入屈公熱病例,瘟疫和極端氣候習習相關...請注意自身健康
回到主題,側翼們一直盧啊、拗啊,要地方議員提案。但不改變的是普發一案,是預算提案,是行政單位權責,也就是行政院、地方政府權責,由立法院、地方議會監督,「否則就是球員兼裁判,自己增加預算自己審!」
這些側翼就是無知當有趣,狂鬧、狂嗨,唉...
側翼愛噴的南部,都已發放補助了:

中央亦加大輔助:

然而台中半夜暴雨之特殊人孔蓋奇景:

普發挺救災,再說就告,戒嚴第一品牌!

亂花11億不拿來救災,公投亦無強制力,其心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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