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台北水淹捷運後,馬英九不被罵到臭頭,才改善了台北市的抽水站.捷運防水門加高,大樓停車場防水門補助
lkk77 wrote:
當時還好阿扁有擔當馬...(恕刪)
政客選舉式的語言就省省吧
還擔當咧
是啦,木柵線本身就是陳水扁「補坑」剪綵的沒錯
但那個坑就是陳水扁自己弄出來的,弄個木柵線體檢委員會搞到工程延宕,後來判定違約台北市政府賠了馬特拉十幾億
所以後來核四又出一次類似的包賠了一大筆違約金我其實沒太意外
他明明是個律師,但好像都沒在管合約的,那都是民脂民膏實打實的損失啊,我才好奇老百姓是怎麼被教育成只顧著看光鮮亮麗的那一面沒在管背後的盤根錯節
而且,那種電腦系統的整合,怎麼可能會是這些搞政治學法律的人能搞懂去處理的啊,補坑的根本不是那些政治人物
我從大學時代開始正好待在北部看著這幾個交通建設的變化
親身經歷一個城市的變化跟只看著新聞媒體塑造政治偶像是兩回事
sonadora wrote:
政客選舉式的語言就省省吧
還擔當咧
是啦,木柵線本身就是陳水扁「補坑」剪綵的沒錯
但那個坑就是陳水扁自己弄出來的,弄個木柵線體檢委員會搞到工程延宕,後來判定違約台北市政府賠了馬特拉十幾億
別想賴給幫中國國民黨執政後的爛攤子擦屁股的人
回顧本案,肇因於民國77年7月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與法商馬特拉公司簽約興建捷運木柵線(CC-350標合約),到82年元月馬特拉公司因市府土建工程落後導致損失,向市府要求調整合約金額,求償新台幣二十億元。雙方提商務仲裁,經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於同年10月6日作成仲裁判斷。仲裁判斷結果,市府捷運局應增加給付馬特拉公司新台幣3億8546萬5470元,美金510萬4010元及法郎1億820萬8054元(合計約新台幣10億2千5百餘萬元)並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市府不服,先提撤銷仲裁之訴,經最高法院判決市府敗訴,雙方爭訟重點移至賠償請求權時效問題。二審時,法官依「民法」規定,認定雙方契約屬承攬契約,請求權僅有五年,判決北市府勝訴。經發回重審,高院更一審後全案逆轉,改認定北市府與馬特拉公司間的契約兼具買賣與承攬性質,屬混合契約的一種,請求時效應為十五年,因此改判馬特拉勝訴。此一見解,獲最高法院法官支持,駁回北市府上訴,全案因而確立。賠償金額也由原來仲裁判斷之10億2千5百餘萬元,加計利息提高到16億4千餘萬元。漫漫長路從82年起至今,一晃就是12年之久。

lkk77 wrote:別想賴給擦屁股的人回...(恕刪)
對啦,單就這官司全部跨三任市長的事,我只說是陳水扁時期,資訊不完整確實不對也不好,這確實抱歉
那一開始的10億應該歸咎於黃大洲市府的鍋我承認,畢竟仲裁結果都有了
而那一年(82年)年中才發生列車起火的事件,還發生不只一次,我記得當時我聽到最潮的笑話就是:「台北市的火車真的有火」,然後最不可思議的就是,「哇靠,做成這樣還要我們居然要賠錢給廠商?」
黃大洲就是這樣輸掉選舉的,這沒有什麼意外,而陳水扁就是以一個改革者的姿態上位的
但問題就在,後續新的市府團隊就是給人感覺「我是來揭弊咎責的」,想把事情形塑成這是「弊案」,也沒打算好好跟廠商(馬特拉)談怎麼改善(有沒有感覺現在檯面上一堆政客不論藍綠白都在玩這招?),「馬特拉不拉,我們自己拉」,這話說出口擺明就是要嗆廠商,對幹的結果,是,捷運至少是完工通車了,但華麗的背後就是官司一拖十多年,最後居然是北市府對自己跟廠商簽合約「類型」的理解被自己國家的最高法院打臉,馬特拉的請求執行在時限內有效,判賠…
請問官司輸了這利息…不是後來市府的鍋,不然是誰的?怎麼看都是冤枉路啊
(舉個目前正在進行中的例子,新竹棒球場如果給你一拖個十年沒完沒了,綠營究責的一定是現在這個市長高虹安,我保證)
馬特拉商譽也傷,台北市府/市民也覺得很受傷,就木柵線由黑翻成不那麼黑,陳水扁選舉期間說要拆最後剪綵坐車也誇這條線也沒做的那麼爛,政績收了後續雖然沒有連任成功,卻因此進了總統府。然後官司的坑,下一位接手;多年後的電費凍漲挖坑又變成同一個下一任的油電雙漲;核四突然停工搞的滿城風雨,被判違憲追加預算繼續蓋,來不及搞定又故意搞社運讓下一任的不准用,過了幾年有人檢討了又變是馬英九封存的(台電打官司也是打輸奇異,一樣是履約爭議,得賠);同樣套路這幾年又一次,差別在這次沒有國民黨當接盤俠
我這說的是這約莫30年我看台灣政治人物玩的把戲歸納的結果,不是想指控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