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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論法,徹底研究東岸停車場增建物產權爭議

ggman948 wrote:
退一萬步說就算產權判給net,net 也還是得搬走,(恕刪)


為什麼就算有產權還是要搬走?
yurue wrote:
為什麼就算有產權還是...(恕刪)


因為合約寫的,到期就要轉給市府,所以net最多就是跟市府或大日分攤加蓋設備或建築的費用,市府也公開說有誠意和net談,本來就這麼簡單,net卻甘願當民進黨的槍興風作浪,搞到現在快被消費者唾棄,連忙出來道歉止血
bbctank

你沒看到,這幾天,基隆府的發言,都是對民進黨,不是對net??至於net被消費者唾棄??國民黨的抵制,不代表民進黨的也會抵制,甚至會用力支持,像蕭美琴不就幫net宣傳了??在基隆,賴清德的選票還比較多

2024-02-27 1:34
JOB HO

2月1日微風就要開幕,不破門點交,相關違約罰款你要付。並且依法行政作為沒毛病,只是綠營用似是而非的言論誤導大眾

2024-02-27 14:55
cll2005 wrote:
正常政府不會一次簽3...(恕刪)


嘿呀!

所以要問民進黨籍議員當初為何要修法改成20年?

讓這次標案必須以20年為基礎?
JasonQ

bbctank 速限100,結果路人說“你開100不行! 速限訂100不代表你可以開100!!”

2024-02-27 9:43
JasonQ

bbctank 新的標案是ROT

2024-02-27 9:44
nips wrote:
其實NET炒東岸的新聞已經越來越少,只剩下一些網路與綠營一直在帶風向,林右昌也閃現一下後神隱,畢竟他也有些責任。


這位分析得頭頭是道的仁兄是不是小看來賴清德捍衛賴皮寮的功力 ? NET 八成就是打算耍賴下去。
JOB HO

三方的權利關係在法律上都很明確,賴皮寮有太多的模糊,兩者很難類比。只是官司打下來,都不知道是猴年馬月了。

2024-02-27 14:59
yurue wrote:
NET出的比微風高,...(恕刪)


標案都是公開透明的,為什麼你做一張圖出來就只寫對NET有利的部份。而且投標不是只有微風和NET,明明就有其它家公司,還近過半的評審在公開的會議進行評審。
促參案最優申請人之甄審決定,乃係主辦(或執行)機關依法定之評定基準,從眾多申請人中所為之分配(利益)決定,主辦機關對於申請人(包括嗣後未提出申請之潛在申請人)之程序參與,自應確保程序開放、公平參與及程序中受平等考量之機會。

本促參案,市府與大日的原始簽約型態是OT,則兩造簽約後修改契約條文變成ROT,與潛在投資人評估是否參與投資、甄審會是否評定大日為最優申請人之基礎,均已不同。

換言之,如公告招商文件即係ROT,難保本促參案不會有其他申請人遞出申請而與大日競爭,於甄審階段,大日也不必然會因此獲得甄審會青睞而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是本案於簽約後始變更成為ROT契約,顯與公平競爭之精神背道而馳。
alou21

[100分]相信一個承辦人或科長處長不會傻到去違背契約,簡單說就林右昌跟NET胡搞OT契約,最後演變成偷雞不著蝕把米的窘境

2024-02-26 17:04
cll2005 wrote:
正常政府不會一次簽30...(恕刪)


第 51-1 條
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開始營運後有完整營運年度期間內,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非屬前項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或無完整營運年度之案件,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基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之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第 52 條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應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經主辦機關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於一定期限內暫時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者,不在此限。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並完成結算後,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


從開始營運第一年開始就要營運績效評定了喔,如果經營不善是會被人接管,再不改善後就終止投資契約。
bbctank

這法是立假的,績效夠不夠好是市府說了算,net跟大日前一年市府還評優良,隔年就無法續約。不說大日,net是現有租戶(有店面的),市府招標前有去詢問投標意願嗎??如果有,今天就不會這麼亂...

2024-02-27 1:43
JOB HO

大日發生賄賂的事件,所以才被基隆市政府解除最後兩年的優先續約權

2024-02-27 15:01
都被用了 wrote:
開始營運第一年開始就要營運績效評定了喔,如果經營不善是會被人接管,再不改善後就終止投資契約。


這個政府守法嗎?520 之後,這不守法的總統就要上任了。賴皮寮沒拆,也還沒公益信托,拿出了這麼多條文,也是枉然。
感謝樓主的詳細說明,人家說網路時代已經沒有訊息差,但是看了樓主的詳細說明之後才知道,有些事情講不清楚,更有些人只講了片面的訊息。
再次謝謝樓主
ura0414 wrote:
由以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可知,若NET增建的2至4樓建物,沒有獨立出入口、不能獨立使用的話,就是原本市府既有建物的附屬物,所有權歸市府所有。

而東岸廣場的2樓建物如何跳過1樓而有獨立出入口?可以抽掉1樓建物後浮在空中?大概很難想像,所以雖然在情理上,NET確實有冤屈,但單從產權的法律規定來看,東岸廣場的2至4樓建物,與原本既有建物是作為一體使用,應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為物權的客體,所以市府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會擴張到2至4樓的..
節錄李郁霆律師的觀點,參考一下

NET委任律師提出東岸商場1樓及地下4層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主張市府沒有2樓以上建物的所有權,但縱使如此,也不代表NET就有2樓以上建物的所有權,所以市府主張擁有2至4樓建物所有權,筆者認為較有道理。


你認為net會搞不清楚狀況下砸錢增建?
看資料以前東岸停車場2樓就是和平廣場的平台,
當時可以看出有兩處樓梯是由外面直通2樓,
所以可以說net是在有獨立樓梯出口的2樓平台上蓋了一棟3樓建築也沒錯吧?
縱使後來拆掉一座樓梯,
還是有一座樓梯,
而這座樓梯出口目前就被封起來,
不就顯示基隆市政府心虛?










另外內部似乎也是有獨立的樓梯出入口.





那以往資料也顯示當時林右昌政府的招標議員就有質疑過OT,ROT的問題,
而開樓的資料也一定是謝國樑政府那邊流出的,
為何不公開最初的合約?
而只有續約的內容?

那個營運移轉的會議不就露陷了,
就寫1,2樓而已,
2樓就是那個和平廣場平台不是嗎?
而且東岸廣場是2016年1月就開始設計,




那根據以前新聞:
"交旅處長李綱指出,招標前都有公開說明,所有條件都有公告,招標程序都合法,屬ROT性質,契約內容業者可視需要擴建,只要符合建管相關程序都沒問題。他說,市府都發處會針對結構審核,沒有問題後才會發建照,目前還沒准照,結構安全一定有把關。"



"「促參法只列OT、ROT屬性,但後續是沒差別的。」交通旅遊處長李綱說明,東岸停車場地下1樓到4樓是OT案沒錯,不過,招商文件中有明訂,1樓及廣場以上部分,投標廠商能提出商場及廣場改建計畫書,獲選後再依都市計劃、消防、環保等相關法規提出申請程序,而且,業者提出改建方案所增加的投資,均由業者自行負擔,因改建減少的營運時間,市府也無須減少權利金、或延長屢約期限。"




所以大日投標時也就已經提出4樓商場的計畫書了,
那為何2016.06.30的營運移轉會議不是寫1~4樓.
其實就是林右昌政府由OT變成ROT時,
合約是有問題的.

那個5+3+2根本是OT的條件,
你看現在謝國樑政府開的ROT是20+10,
等於微風接手幾乎什麼都不用建直接營業賺錢,
有說ROT還要蓋幾樓嗎?

但林右昌政府由OT變成ROT時,
已經確認要蓋成4樓商場了,
我認為合約還是OT而已,
就是營運移轉會議說的1樓,與2樓的平台而已,
營運期5年,
等於說net當初投資的話,
最慘的狀況就是大日只能營運5年,
光設計施工就兩年多,
等於net最慘的狀況只能營運不到3年.

去比對一下當初net的條件,
與目前微風的條件,
net花大錢興建只能營運不到3年,
微風撿現成的能營運至少20年,
就算net不能預知未來,
但以當時的條件,
最慘狀況營運不到3年,
砸錢興建的部分全部給基隆市政府,
net是傻子嗎?
不可能啊!
這種條件應該是BOT才有可能吧?
最慘狀況營運不到3年,
由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取得所有權才合理吧?

先公布原始合約就知道了,
不要只拿續約合約內容,
因為根據基隆市政府的說法,
2~4樓商場的部分是續約加上去的,
但若原始合約說的是1樓與2樓平台而已,
net以為續約是指原合約條件延長3年,
但大日與基隆市政府續約偷加了2~4樓商場,
這顯然是欺騙了net.

這公開所有合約與招標文件最清楚了,
不要只截取部分內容帶風向.
myron0319

所謂的NET花大錢你也要多爬文,大日在法庭說他跟 NET 合出只花四千多萬蓋商場,你上面的文件也是四千萬,NET卻說他花了三億,多的兩億多去哪裡了?

2024-02-27 6:28
alou21

這個處長也是在瞎扯,原始契約可沒賦予乙方可以增建樓層的權利,改善計畫是指空間格局動線的改善,自己補腦成加蓋。

2024-02-27 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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