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man948 wrote:
退一萬步說就算產權判給net,net 也還是得搬走,(恕刪)
為什麼就算有產權還是要搬走?
nips wrote:
其實NET炒東岸的新聞已經越來越少,只剩下一些網路與綠營一直在帶風向,林右昌也閃現一下後神隱,畢竟他也有些責任。
cll2005 wrote:
正常政府不會一次簽30...(恕刪)
ura0414 wrote:
由以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可知,若NET增建的2至4樓建物,沒有獨立出入口、不能獨立使用的話,就是原本市府既有建物的附屬物,所有權歸市府所有。
而東岸廣場的2樓建物如何跳過1樓而有獨立出入口?可以抽掉1樓建物後浮在空中?大概很難想像,所以雖然在情理上,NET確實有冤屈,但單從產權的法律規定來看,東岸廣場的2至4樓建物,與原本既有建物是作為一體使用,應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為物權的客體,所以市府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會擴張到2至4樓的..
節錄李郁霆律師的觀點,參考一下
NET委任律師提出東岸商場1樓及地下4層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主張市府沒有2樓以上建物的所有權,但縱使如此,也不代表NET就有2樓以上建物的所有權,所以市府主張擁有2至4樓建物所有權,筆者認為較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