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derzero2 wrote:補件 無時效性?這麼說 我老家就有救了。哪怕 60年前的建築物都可以補件。 60年前的建築物不需要補件,因為一定是在縣市都市計劃法或建築法實施前,即使無建物權狀或使用執照,仍屬合法建築物,可合法使用,不一定要補領使用執照。建築物竣工時間在縣市都市計劃法或建築法實施後的程序違建是可以補件的,補件也沒有什麼過時效性的問題,但要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