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rge306 wrote:不管是不是貓咪, 不(恕刪) "不一定是走私者該被罵, 因為如果有一套合理的法規流程, 請問有哪個合法商人不願遵守?"看到這邊,後面的文也不需要再看了,對於這種邏輯,我實在是不行...
george306 wrote:不管是不是貓咪, 不(恕刪) 咦~臺灣司法改革...才結束沒多久耶~出事了才檢討這點沒錯...重點是..檢討到最後沒檢討出方案...但是呢...政權又輪替...或者又有別的案件出現...所以又要檢討新的案件....舊的呢...?當然在文件下層阿~就一直循環~~然後呢?就沒有然後了~反正立委沒得選就去選市長~不然就當其他的官~那這些案件呢?可想而知...我當時是立委~現在又不是~
你寫的規定是10年前的。如果要對比這次的狀況,你應該要查新的規定。我們兩年前也是從狂犬病的國家(美國)帶貓回來,中間很花時間心力金錢,這些全部都是為了要保護住在台灣的其他動物。狂犬病潛伏期非常長,這批走私貓又這麼多隻,請問政府哪裡來的人力資源和隔離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