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eaglefly 大...(恕刪)
契約內容中的『投資客』應非舉例,而是正面列舉
特殊對象的範圍.......
tgdlyg wrote:
大大你最大的問題是把合約條文的有效性與合理性全都混在一起,
台肥合約條文關於政令對於貸款的限制是歸責於買方,
這對應當時政府頒佈的政令明顯就是符合有效的.
但這侵害到買方貸款的權益,
是否合理,
這才是買方應該要爭取的,
才是開協調會要討論的.
就像目前購物店家的一些條款不合理時,
像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等等,
消費者投訴到消保官後,
消保官認為不合理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判定無效.
tgdlyg wrote:
還在那邊凹,央行的選...(恕刪)
tgdlyg wrote:
大大你最大的問題是把...(恕刪)

tgdlyg wrote:
那個案例?根據01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