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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 三民自媒體還在用力打韓施壓台肥~~

tgdlyg wrote:
eaglefly 大...(恕刪)


契約內容中的『投資客』應非舉例,而是正面列舉
特殊對象的範圍.......
lovejerry999 wrote:
那在契約內容中根本就不需要註記"對投資客等特殊對象所為"
只要記載『可歸責於甲方時(含政府要求銀行所為之貸款政令限制」
,甲方應於接獲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即可達成其需求。


還在那邊凹,
央行的選擇性信用管制都明白寫了 抑制投機性的資金需求,
實施細則都寫權狀有註明 宅字樣,
臺北市買賣金額7000萬以上,
合約條文就符合還那邊硬凹.


lovejerry999 wrote:
契約內容中的『投資客』應非舉例,而是正面列舉
特殊對象的範圍.......


大大你最大的問題是把合約條文的有效性與合理性全都混在一起,

台肥合約條文關於政令對於貸款的限制是歸責於買方,
這對應當時政府頒佈的政令明顯就是符合有效的.

但這侵害到買方貸款的權益,
是否合理,
這才是買方應該要爭取的,
才是開協調會要討論的.

就像目前購物店家的一些條款不合理時,
像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等等,
消費者投訴到消保官後,
消保官認為不合理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判定無效.
tgdlyg wrote:
大大你最大的問題是把合約條文的有效性與合理性全都混在一起,

台肥合約條文關於政令對於貸款的限制是歸責於買方,
這對應當時政府頒佈的政令明顯就是符合有效的.

但這侵害到買方貸款的權益,
是否合理,
這才是買方應該要爭取的,
才是開協調會要討論的.

就像目前購物店家的一些條款不合理時,
像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等等,
消費者投訴到消保官後,
消保官認為不合理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判定無效.


你這講的是過程,也是住戶開協調會的原因,就是針對權益侵害而開,卻被無良立委打成特權施壓. 所以我強調對於政令改變產生的權益損害適用9.2.1是協調的結果,台肥一開始歸責買方以9.2.3行使合約,而後買方提出協調,台肥經過綜合考慮最後也同意9.2.1不是? 雖然大家沒有搞到上法院,但我相信法院不會判歸責買方,已有案例. 且當時房價下跌,台肥也不想收回自己賣,因為可能虧更多,虧了也可能被究責.
yishen13 wrote:
但我相信法院不會判歸責買方,已有案例


那個案例?
根據01的經驗,
唬爛帶風向居多,
政府的政令都已經明白寫不得以任何貸款名目,
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台肥用自己的資產去抵押,
讓銀行增加2成貸款給買方,
不就明顯抵觸政令.

除非是央行那邊出來解釋或鬆綁,
不然法院敢直接幫央行開後門?

tgdlyg wrote:
還在那邊凹,央行的選...(恕刪)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
貸款業務規定第1條明文「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
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第三十七
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請說說看,哪個部分有提到"抑制投機性的資金需求",又
如何證明上開規定是政府針對投資客所為之限令...?

再者,無論法規如何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買賣雙方
就第9條第2項第3款所指的政府限令設下範圍,自不容雙方
或第三人責任亦主張不受契約約定內容之拘束。




tgdlyg wrote:
大大你最大的問題是把...(恕刪)


條文的有效性跟合理性混為一談?

我提到的是契約的內容,契約未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
就是合法有效的契約內容,所以有效性跟合理性,本來就是
一個合法有效的契約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敢請問,兩造合意在契約約定中就適用政府限令的範圍限縮至
一定的範圍時,這個合意是如何的違反誠信原則?是如何違反了
公平原則?還是違反了哪一個法律的規定?違反了甚麼公序良俗?

如果沒有違反,那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兩造就必須受契約的拘束。
tgdlyg wrote:
那個案例?根據01的...(恕刪)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節錄一段:
(三)…2.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
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業經本院函詢中
央銀行業務局回覆明確,有該局106年5月12日台央業字第
1060018411號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8頁),而系爭房地
坐落臺北市,其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明確載明:「主要用途
『住家用』」等字樣,且其買賣價金為8220萬元,均如前述
,是依現行「中央銀行對於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業務規定」之規定,其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
)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是系爭房地經原告向台新
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申請房屋貸款,經核定貸款金
額分為4440萬元、4932萬元,縱未能達兩造於系爭買賣契約
第4條第2項所約定銀行貸款5754萬元(即買賣價金8220萬元
之70%),應認係受「中央銀行對於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
住宅貸款業務規定」有關貸款額度限制之故,顯非可歸責於
契約雙方當事人。


至於二成貸款,台肥是用甚麼方是生出來的,只有台肥清楚.
說人家不實數據,
那蔡總統應該講出正確數據來打臉國民黨,
可是並沒有,
沒有任何正確數據就說人家數據錯了。
0瑩月0 wrote:
是把我們都當笨蛋沒思...(恕刪)

已經一週了,草包還講不清楚到處躲
貴婦團也要逃到日本去串證
只有含粉還會傻傻相信是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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