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100 wrote:精彩自白,截圖留念...(恕刪) 講這2句的時候韓粉又不在現場,為什麼不能說?如果說是民視、三立設局抹黑韓粉我還信,結果這個報導是TVBS播的(右上)、記者群裡還有東森(左下),反而沒有三立記者在看了完整影片,更覺得是韓粉的問題了,記者在跟受訪女生對話,結果韓粉自己插進來罵,還怪人抹黑
Ste100 wrote:霸凌目前還在持續中,骯髒的罵人字眼正在阿姨的臉書作炮火展示.而一小小店家卻擁有消失於地圖的特異功能.綠營的無下限又再次具體的體現.有權真好,敢弄權真好,,, google地圖上的店家名稱是申請人可以申請與刪除或修正的,這需要特異功能嗎?
st6688 wrote:法律小常識喔: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被告還是做好環島的的準備吧!! 可以主張案發地在高雄,被告住所地在高雄,請警方囑託高雄警方訊問,並請求高雄地檢署偵辦。可以主張用第三款的第(三)目:三、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管轄者。(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tgdlyg wrote:可以主張案發地在高...(恕刪) 可以喔但是是指後續處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管轄者。(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認定權也在檢察署喔
st6688 wrote:可以喔但是是指後續處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管轄者。(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認定權也在檢察署喔 後續?若提告在台北,發生在高雄,那台北的檢察官在台北自己的轄區是要調查什麼?找人來問話就好?不用去看現場?看看有沒有法律專家可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