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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香蕉煎餅之亂,(完整影片),你沒看到的前半段...(7/16更新:香蕉老闆這臉書貼文是??)


st6688 wrote:
已經有人報案了,還...(恕刪)


可以申請移轉受理轄區喔

倒是報案的韓粉勢必要多來幾趟高雄嚕

Ste100 wrote:
幹的好,,,現在知...(恕刪)

店家敢玩就有人會陪你玩,為什麼其他店家沒人去玩呢?
不就你自己搞出來的,敢玩就帶種一點,怕了啊?
Ste100 wrote:
精彩自白,截圖留念...(恕刪)


講這2句的時候韓粉又不在現場,為什麼不能說?
如果說是民視、三立設局抹黑韓粉我還信,結果這個報導是TVBS播的(右上)、記者群裡還有東森(左下),反而沒有三立記者在
看了完整影片,更覺得是韓粉的問題了,記者在跟受訪女生對話,結果韓粉自己插進來罵,還怪人抹黑



LongDickApe wrote:
可以申請移轉受理轄...(恕刪)

法律小常識喔:
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
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

被告還是做好環島的的準備吧!!

Ste100 wrote:
霸凌目前還在持續中,骯髒的罵人字眼正在阿姨的臉書作炮火展示.
而一小小店家卻擁有消失於地圖的特異功能.
綠營的無下限又再次具體的體現.
有權真好,敢弄權真好,,,


google地圖上的店家名稱是申請人可以申請與刪除或修正的,
這需要特異功能嗎?
我說真的歡迎提告,真的是你想玩一定會有人願意陪你玩
就像嗆館長要單挑的館長就敢跟你打,
好好做生意不要,偏要搞小動作,
合法要玩的手段還多著呢,注意,完全合法喔!

st6688 wrote:
法律小常識喔:
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
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
被告還是做好環島的的準備吧!!


可以主張案發地在高雄,被告住所地在高雄,
請警方囑託高雄警方訊問,並請求高雄地檢署偵辦。

可以主張用第三款的第(三)目:

三、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
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
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
檢察署管轄者。
(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
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tgdlyg wrote:
可以主張案發地在高...(恕刪)

可以喔
但是是指後續處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
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
檢察署管轄者。
(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
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認定權也在檢察署喔


st6688 wrote:
可以喔
但是是指後續處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
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
檢察署管轄者。
(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
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認定權也在檢察署喔


後續?
若提告在台北,
發生在高雄,
那台北的檢察官在台北自己的轄區是要調查什麼?
找人來問話就好?
不用去看現場?

看看有沒有法律專家可以解釋!


Ste100 wrote:
說實在的,韓總嚴重...(恕刪)


他以為無恥是有下限的

結果事實証明黑韓軍是沒有下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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