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t56789 wrote:
當時嚇到閃躲到一旁...(恕刪)
coco945wu wrote:
現場圍觀民眾丶只能説...(恕刪)
問題的癥結應該在整個環境 -- 整個司法環境不允許警察在這種情況下開槍吧~
檢討民眾?~



LIKE-SEIKO wrote:
因為 歹徒的家屬會出來靠北 而且某些媒體會出來攻擊警察(檢討警察使用槍械的時機) 並且 政府高層都沒覽趴...(恕刪)
中!~

LIKE-SEIKO wrote:
另外 兇手有躁鬱症 關我們屁事 ...(恕刪)
認真來說...
患有躁鬱症的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捅人違法?~
或者應該這麼說~
不知道自己捅人違法 & 無法控制自己捅人,這兩件事到底一不一樣?~
19 I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19 II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個人淺薄的理解:憂鬱症/躁鬱症應該不是無法辨識,而是無法控制吧 -- 也許有人比較專業可以提供一點看法?~
然後法官一視同仁地依照19條給予減輕/不罰......
嗯...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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