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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翰 警員願您一路好走

是甚麼原因讓警察不敢開槍,寧願用身體跟他相搏
台灣的法官,只會坐在冷氣房內,事後諸葛{比例原則},然後拿一推法條,檢驗員警當下面對環境時的情境。
現在的台灣,不是鬥毆就是殺人,警察的公權力根本沒人在怕,跟警察大小聲是正常,警察被打被殺也不用意外。
燃燒軌跡 wrote:
這時你覺得該乖乖被打還是反擊?

如果沒有防衛過當條款,
甲揍了乙一拳,可能就會被捅一刀.
防衛過當和蓄意傷/殺人只有一線之隔.....

LIKE-SEIKO wrote:
法官不判兇手極刑 法官該負責

廢死這事,政治人物要負最大責任.....

jht56789 wrote:
當時嚇到閃躲到一旁...(恕刪)


coco945wu wrote:
現場圍觀民眾丶只能説...(恕刪)


問題的癥結應該在整個環境 -- 整個司法環境不允許警察在這種情況下開槍吧~

檢討民眾?~
傑洛米168 wrote:
因為之前在嘉義有警察對持刀的歹徒開槍,法官用歹徒施暴的對象不是警察,判警察有罪

這裏不比美國,一般人沒槍,
所以警察用槍時機變得很嚴格,
美國槍支泛濫,
若是強力限制警方用槍,大概找不到人街頭執勤了........

pink52077 wrote:
真正要怪的是法官對於這種有精神疾病輕判縱容.
導致精神疾病都成為無罪的免死金牌!!...(恕刪)


法官判決的依據是刑法第19條~

令人好奇的是,19條講的是行為人不知道自己這樣做違法,或無法辨識自己這樣做違法~

結果台灣的法官好像只要碰上疑似有精神疾病的都給予減刑......

患有憂鬱症的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捅人違法?~

Shuuta wrote:
問題的癥結應該在整..整個司法環境不允許警察在這種情況下開槍吧~.(恕刪)


為什麼整個司法環境不允許警察在這種情況下開槍 ??

因為 歹徒的家屬會出來靠北 而且某些媒體會出來攻擊警察(檢討警察使用槍械的時機) 並且 政府高層都沒覽趴

以上三個條件 造成了 現在警察縮手縮腳的情況

當警察死了 政府高層還是 檢討 改進 撫卹 !!

另外 兇手有躁鬱症 關我們屁事

這種垃圾 殺了警察 就該盡速槍斃


cckm wrote:
這裏不比美國,一般人沒槍,
所以警察用槍時機變得很嚴格,...(恕刪)


限制嚴格是一回事~

不站在第一線搏命執勤的員警角度思考是另外一回事~

LIKE-SEIKO wrote:
因為 歹徒的家屬會出來靠北 而且某些媒體會出來攻擊警察(檢討警察使用槍械的時機) 並且 政府高層都沒覽趴...(恕刪)


中!~


LIKE-SEIKO wrote:
另外 兇手有躁鬱症 關我們屁事 ...(恕刪)


認真來說...

患有躁鬱症的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捅人違法?~



或者應該這麼說~

不知道自己捅人違法 & 無法控制自己捅人,這兩件事到底一不一樣?~



19 I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19 II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個人淺薄的理解:憂鬱症/躁鬱症應該不是無法辨識,而是無法控制吧 -- 也許有人比較專業可以提供一點看法?~

然後法官一視同仁地依照19條給予減輕/不罰......

嗯...好棒棒~~~
某黨把司法制度整個搞爛
有些法官甚至會往某黨靠
才有機會更上一層樓
現在除了廢死問題之外
還有安樂死也是要盡快通過的
甚至可以放寬安樂死的標準
重大精神病患
經家屬同意就可施行安樂死
或許,這個想法是非常殘忍
但是有些家屬對於家中有重大精神病患
真的會顧到散盡家產或發瘋
國家社福又無法完全幫忙到
所以,也只好這樣做
長痛不如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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