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之右手1977 wrote:其實雙方真的應該好好...(恕刪) 台灣很多人不了解歧視。卻把歧視當理所當然。很多人有歧視行為卻說別人貼標籤。當然會不解。https://m.youtube.com/watch?v=1Os-pI79_kc&feature=youtu.be
TH2004 wrote:台灣很多人不了解歧...(恕刪) 所以說左派啊.....不管社會有啥問題,道德一站好像很高尚,問題解決了嗎?還沒和解改變就硬推,不照你的條件就是歧視,再怪別人歧視....嗯,這手段真的很膩了。沒人反對同性婚姻,但專法民法,性平的年齡都是有空間的。一句歧視就想打發,那就1124見真章吧。
跨性別教育的危害許多人不清楚為什麼要設立⓬號公投的重要性~1.為什麼愛家公投要推12案?起因於2016年11月8日,執政黨以多數控制的立法院一讀通過《民法》親屬草案,已初審通過,全案送朝野協商。並於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宣布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違憲,要求行政和立法機關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成為亞洲首例(明年5月24日滿二年會自動生效)★因為大法官釋憲2019年5月24日台灣同性婚姻⋯⋯⋯ [會自動生效]#詳情:請上網搜詢維基百科---台灣同性婚姻2.為什麼愛家--⓬案要蓋【同意】?★因大法官釋憲確定明年5月台灣同性婚姻自動生效〜所以逼得人民只能選擇修改【民法】和【專法】2選1〜若不立專法就等同於要修民法婚姻了〜3.公投⓬蓋--【同意】的重要性〜要【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才不會動搖原本民法婚姻的保障及規範)維護孩童教育和民法婚姻10、11、12請蓋-【同意】#14、15請蓋不同意~
針對近日幸福盟、愛家盟不斷灌輸二年內不修法不立法就當然適用民法乙節 回答如下:(精闢分析,務必瞭解)一、大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號) 肯定同性結合關係不是民法上的結婚,二年後不會直接適用民法。(愛家盟不斷誤導會適用民法或修改民法,無非是要洗腦讓百姓擔心害怕,從而選擇傷害較輕的專法)二、大法官只是說二年內要修法或立法,如果沒有共識,二年後就依解釋去辦結婚登記(但無相關法緣依據與民意支持)。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明白指出,二年後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因釋憲文說同性二人結合關係不是民法上的結婚,認有「規範不足」的違憲,所以同性二人仍無請求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之權利。(具有拘束下級審及戶政機關的效力)四、就算對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見解有不同看法,而主張可依釋憲文做同性結婚登記,但一樣是沒有法律可以適用,這個才是重點。而這個法律規範不足的狀況,是當初民法立法者的刻意排除,故不是屬於法律漏洞,不得依合憲性解釋去填補漏洞,也就是說二年後,根本就不發生直接適用、準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的規定,簡單說,二年後同性婚只凍結在只有結婚登記,但沒有法律可資適用的窘境。五、必須再次強調,雖然釋憲文等同於憲法位階,但司法權與立法權是分立的,互不干涉,大家可以看公投法第30條,公投通過的話,立法院應在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注意:不是完成立法喔,審議程序是指一讀通過後,在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程序,也就是說,立法程序仍以民意為依歸,沒有社會共識下,不一定完成立法。所以兩年內一定要完成立法之說,不是必然的。既然不是必然的,那釋憲文就等於是凍結了,無法可用。六、這個具有重大爭議的法案,比任何一個公投提案的影響都要大,是否更需要凝聚共識再來修法呢? 而不是一味盲從愛家盟幸福盟他們嚇大家說不立專法就會適用民法修改民法之說,也不要一味要趕在二年內一定要有共識。吃快弄破碗!興建火力發電廠,尚且需要一段時間尋求共識,二年內都未必能達成,何況同婚法呢?七、德國是民主法治非常成熟的國家,尚且要到去年才通過同婚法(一年來已經出現許多社會爭議與衝突),台灣人民民主法治素養有比德國高嗎? 文化背景差異極大,為何不先尋求社會多數的共識,而要急著立法 ? 這些都值得大家靜下來深思。八、我們不論是宗教或是道德文化推廣人士,是否更需要回到教義戒律、道德文化的維護上來看待這件事情,您的良知,真的希望國家變成同婚合法化嗎? 如果不是,那12及14題就應該要不同意,讓整個議題回到原點,讓社會大眾有更多時間來討論,不是嗎?九、大家現在已經陷於法律之爭,而忘卻良知本能與道德,人民才是國家主人,不要忘了,憲法所賦與我們的公民權,我們才是有權決定國家未來方向的主人,這個才是公投案的核心意義。十、三民主義中民權主義,國父 孫中山主張用「人民來做皇帝」,實行為一般平民所共有國家主權的民主政治,並提倡八德中強調「忠民」之美德,為民國強盛之基礎。國父主張人民必定要有直接行使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政權)以支配政府。政府擁有治權服務人民,人民則擁有政權支配政府。千萬不要被誤導成只有立民法或專法來保障同志婚姻此兩種選擇,勇敢對12、14公投案投下不同意票。
不同意第12案公投聲明第12案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理由:根據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所宣示的「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保障相同性別二人成立親密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一、行政院已宣示: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院議決。(行政院107年10月29日院臺法字第1070212830號函)二、拒絕接受逾越司法權、侵奪立法權、毀壞民主、違反五權分立的釋字第748號解釋:1、婚姻的目的在為國家繁衍下一代,非為保障愛情,故只能由男女兩性組成。2、依傳統,人民只有異性婚姻而無同性婚姻觀念,憲法從未保障同性婚姻。3、是否賦與同性婚姻權利,屬立法事項,只能由人民決定,大法官無權創設。三、同性婚姻專法將帶來收養子女、人工生殖、同性性教育等問題。四、第12案公投題意不夠明確,有空白授權訂立同性婚姻專法之虞,不能同意。五、爰為主張應以民法第1123條家屬規定回應同性性傾向者在生活上相互扶持、照顧的需求,反對以修改民法或訂立同性婚姻專法的方法變更婚姻定義,特號召國人,對第12案公投及旨在修改民法變更婚姻定義的第14案公投,以不同意表達我們的立場。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生命倫理研究中心及一群熱愛真理的公民
第十二題公投案必知,三民主義中民權主義,國父 孫中山主張用「人民來做皇帝」,實行為一般平民所共有國家主權的民主政治,並提倡八德中強調「忠民」之美德,為民國強盛之基礎。國父主張人民必定要有直接行使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政權)以支配政府。政府擁有治權服務人民,人民則擁有政權支配政府。千萬不要被誤導成只有立民法或專法來保障同志婚姻此兩種選擇,勇敢對12、14公投案投下不同意票。TH2004 wrote:台灣很多人不了解歧...(恕刪)
【公投案】第12案一定要【蓋同意】,【蓋同意】可以確保無論將來情況如何發展,【同志伴侶法或同志婚姻法...等等都會被限定在專法】可確保不會更動到【民法一男一女的婚姻】。跨性別教育的危害許多人不清楚為什麼要設立⓬號公投的重要性~1.為什麼愛家公投要推12案?起因於2016年11月8日執政黨以多數控制的立法院一讀通過《民法》親屬草案,已初審通過,全案送朝野協商。並於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宣布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違憲,要求行政和立法機關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成為亞洲首例(明年5月24日滿二年會自動生效)★因為大法官釋憲2019年5月24日台灣同性婚姻⋯⋯⋯ [會自動生效]#詳情:請上網搜詢維基百科---台灣同性婚姻2.為什麼愛家--⓬案要蓋【同意】?★因大法官釋憲確定明年5月台灣同性婚姻自動生效〜所以逼得人民只能選擇修改【民法】和【專法】2選1〜若不立專法就等同於要修民法婚姻了〜3.公投⓬蓋--【同意】的重要性〜要【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才不會動搖原本民法婚姻的保障及規範)維護孩童教育和民法婚姻10、11、12請蓋-【同意】#14、15請蓋不同意~
楊然凱 wrote:針對近日幸福盟、愛家...(恕刪) 無論是立專法還是修民法 那個法不需要立法院花時間討論來決定?維持現狀?可以結婚登記,卻沒有婚姻保障, 同志們能接受??屆時還是得回到立法院處理, 而以目前立法院的生態,主張修民法為大宗這次公投的意義就是以直接民意的方式告訴立法院的立法委員, 你必須用哪種方式立法!而不是讓這些立法委員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