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inst.tw wrote:檢察機關又說,于男搶到刀子後7秒內連續刺向劉男5刀,但在面對緊急情況時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該採取多大強度的防衛手段,因此法律並沒有限制正當防衛的限度。檢察機關認為,于男揮舞長刀屬情急之下正常反應,不可能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儘管造成對方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的要求,依法不須承擔刑責。 這解釋真心讚可惜還不是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