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du111221 wrote:1.摘錄大學法第9條:
法規中並沒有寫明限制禁止兼任獨董,但教育部有聘任審核適不適任的權利
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核准】和【核准聘任】有什麼差別? 當時立法的精神是什麼?
公立大學的遴選委員會有教育部派任的代表,
教育部已經監督遴選過程,遴選結果出來,教育部再說不算,不覺得奇怪嗎?
私立大學的遴選委員會沒有教育部的代表,所以法律給教育部核准聘任的權力!
2.就算教育部有審核的權利,應該要標準一致。
過去的遴選,教育部有用相同標準審核嗎?
這次教育部嚴審的動機是什麼?
大家心知肚明,因為管中閔的顏色不正確!
這就像極權國家對異議份子查稅、身家調查,找出問題,然後於以打擊。
這是自由民主國家應該發生的事情嗎?
chiashin wrote:
1.摘錄大學法第9條:
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恕刪)
以上正解
教育部只能依據大學法【聘任】,並無審查或退回遴選的權力
這次教育部真的是擴權,擅自解釋法令
教育部的公文卻不敢明說拒絕發聘書,並說明依據的法令為何
只敢晦澀的暗示重新遴選,因為自己也怕違法被告
教育部合法做為應該是:
1.教育部應依法【聘任】管為校長
2.對於所有質疑與爭議,按鈴控告管,交由司法、檢調偕同金管會、國安會等處理
3.若司法判決管違法定讞,教育部依據公務人員聘用辦法予以解職
這才是中華民國身為法治國家應該遵循的原則
而不是【未審先判】,頻頻在媒體發言說管違法,卻說不清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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